破產債權糾紛怎麼處理?

2020/04/12 22:35:40 網誌分類: 生活
12 Apr

當今社會,我們經常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各種糾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囙此,在必要時,我們應該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小版整理出了有關如何處理大家確認破產債權糾紛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在這方面有所幫助。必要時,我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1、管轄權和實際審判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認破產債權的爭議,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一般規定,理論上屬於專屬管轄。這條一般規則有一些例外。

一。債權人與破產債務人就債權債務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的,管理人不確認登記債權的,債權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債權確認,接受破產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2。在實踐中,破產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確認破產債權的訴訟數量多、標的物少、糾紛簡單,全部由中級法院審理,二審由上級法院受理,不利於司法資源的有效配寘。此時,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管轄權轉移制度,將本應自行審理的案件提交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再提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法第二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予以肯定。在具體操作中,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均可以提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數額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的分級管轄規定,提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專屬管轄,實現集中審理。囙此,在案件指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指定唯一的基層人民法院,例如破產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不需要報高級人民法院準予。受理破產申請時,可以提出方案,報上級法院統一準予。以後對破產債權的確認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計畫確定審判庭。但是,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應當統一立案,便於統計管理。

三。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中需要確認的債權屬於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以及其他需要特別管轄的案件的,法院集中審理可能不太有利接受破產。此時,上級人民法院最好指定對此類專業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集中審理類似案件。對此,《破產法解釋二》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予以肯定。

2、案件受理費的支付與承擔

立案時,原告無疑會提前交納案件受理費。債權人是原告的,應當提前支付。受理費的數額,按照確認債權的數額計算,適用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因為確認破產債權的行為是由進入破產程式後的給付行為轉變為確認債權的行為,我們應當按照給付行為的標準支付受理費。

由於破產債權償還率不高,很多人認為按照標準繳納的受理費過高,這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如果債權人是原告,勝訴後的案件受理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債務人敗訴後,應當承擔的受理費應當計入共同利益債務,並隨時支付給法院。法院應當將預收的受理費返還債權人。

債務人敗訴後應當支付的受理費屬於共同利益債務,因為該費用的目的是保護債務人的負資產總額不致新增,有利於所有債權人,符合共同利益債務的定義。但是,試圖保護負資產總額不因敗訴而新增的嘗試失敗了,但這並沒有改變案件受理費的共同利益債務性質。

3、一般債務利息計算特別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的,不計算。對這一條款的理解一直存在爭議。為正確理解本規定,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確定一般債務至契约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但是,有些法院對這一規定理解不正確,仍然按照舊方法判决一般債務利息至判决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止。囙此,債權人的一般債務利息在履行日後不能主張,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在實踐中遇到類似問題的,應當按照判决所依據的契约,審查合同約定的債務利息是否支付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如果是,他應支持債權人申報一般債務利息,直至判决作出之日。不要過於局限於上述法律條文的表述,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侵害和不必要的糾紛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破產清算順序主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清算期間,有些費用可以優先撥付。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企業的薪水和勞動保險費;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索賠。

破產債權不足清償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本法所稱破產財產,是指在優先分配破產費用後,剩餘破產財產的總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職工的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優先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法律規定這種清算順序的原因是:

(1)破產企業拖欠的薪水和勞動保險費。

在為企業創造財富的過程中,員工付出的勞動與其應得的報酬相等,即員工的薪水。它是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職工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企業破產後,職工所欠薪水實際上是破產企業的債務,是債權的第一項。

勞動保險費是指破產企業依法應當支付的職工養老、醫療、殘疾、失業等費用。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保證學生、老人、病人、殘疾人等職工的生活費和醫療費的支付。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勞動保險費,實際上剝奪了職工退休、患病、失業的生命權。為了保障職工的基本生存權,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和薪水一樣,列入債權的第一步——清償的第一步。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依法納稅,這是企業的義務。囙此,它被列為償還的第二步。

(3)破產企業的債權

本法所稱破產債權,是指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和稅款後的其他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剩餘財產應當清償企業債務,各債權人應當按照確定的數額公平清償債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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