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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為老賴的保護傘

2021/08/04 20:25:00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最大限度地緩解企業家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積極性,鼓勵創新,容忍失敗,,使創業創新繼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動力

● 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可以保證債權人公平、合理地獲得折價,而且可以使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擺脫高額債務的困境

● 有關法律法規對自由財產的範圍、豁免的範圍、豁免的濫用等有明確規定。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為不誠實企業主的保護傘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趙麗

□ 法律日報實習生秦華敏

《企業破產法》頒佈14年後,個人破產制度終於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並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分為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同利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式、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清算、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破產管理,法律責任及補充規定,共157條。

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舉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換言之,善意經營但不幸在深圳破產的企業主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無限轉移給個人和家庭的風險。

以深圳為起點,個人破產制度如何走向全國?國家一級的上級法律尚未頒佈。深圳模式能否複製到其他地區?如何在個人破產中實現有限的“債務註銷”?

紓解後顧之憂,防範金融風險

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7年生效,但我國一直缺乏針對性的個人破產處理法律規範。

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的經營風險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精神。與此同時,它也為高利貸和地下銀行等非法融資管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工委在有關說明中指出,推進個人破產條例立法的初衷是規範個人破產程式,調整債務人的權利義務,,促進誠實債務人的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最大限度地緩解企業家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積極性,鼓勵創新,容忍失敗,,使創業創新繼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動力。”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在解釋性檔案中指出。

在新通過的《民法典》中,該契约明確禁止私人高利貸。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除了保護個體工商戶外,還具有與契約互補的重要意義:防範金融風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法官曹啟陽指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當今的商業社會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缺乏社會信用體系,就會出現各種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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