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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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註冊制

2021/09/10 04:13:29 網誌分類: 生活
10 Sep
          警方上周瓦解一個疑似犯罪集團的組織,該集團涉嫌針對原業主已離世或移民的空置單位,然後以遺失樓契宣誓聲明補領樓契,再將單位抵押或出售。 本案涉及八個單位,六千多萬元,而其中一個物業位於榮光街七十二號,是市建局重建計劃的單位之一。由於原業主早於一九九九年離世,但於二○二○年又有人代表他申請按揭,市建局發現疑點後將個案轉介警方。 最終十二人被捕,當中包括一名大律師,兩位事務律師和財務公司職員。

          其實立法會早於二○○四年已經通過制定香港法律第五八五章《土地業權條例》,希望仿效其他普通法背景的司法管轄區,在設立業權註冊 (title registration) 制度後,業權註冊的紀錄可以取代現有的契約註冊 (deed registration) 的制度。 這是因為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但在業權註冊紀錄制度下,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legal owner)。換句話說,業權註冊會變成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這可為物業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令買家毋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來確立業權。

          另外,在業權註冊制度下,任何人因物業欺詐導致業權註冊紀錄作出、移除或遺漏記項而喪失擁有權,可先向土地業權彌償基金索取有上限的彌償。比起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即在欺詐案中喪失業權的受害者只能向欺詐者追討損失,而欺詐者往往已逃之夭夭, 新的制度可減低受害者蒙受損失。但由於《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的主要部份在審議後期曾作出重大改變,因此政府承諾在該條例生效前會先進行全面檢討及諮詢,再作進一步修訂。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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