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申報機制
2021/10/08 04:13:45 網誌分類: 生活
為了確保行會成員公正無私地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秘書處一直有設有嚴謹的利益申報制度,主要有兩部份;第一;是定期申報,每一位成員在委任初期及其後的每一年都必須填報一份表格。需要申報的利益在這裏不能盡列,例子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在港內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和經其家庭成員或以公司名義擁有,但實際上是由成員擁有的土地及物業等。這些資料會被上載到行會網址上,供大眾查閱,增強行政機關透明度。如在本地或外地擁有的利益有任何改變,成員須在更改有效期起的十四或二十八天內通知秘書處。
申報制度的第二部是成員就着個別討論事項而作申報。行政長官會根據成員申報的利益,考慮他們審議時會否有潛在或實在利益衝突,並決定成員可否參與審議或必須避席。例如討論的最終決定會影響成員重大的個人金錢利益,那該成員便不可以參與。
如任何成員違反申報制度定下的規則,行政長官可視乎情況而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勸喻,警告,公開譴責,免除成員的職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指使其辦公室和秘書處作出全面調查等。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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