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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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及協助外傭毀約可被起訴

2021/12/03 04:43:08 網誌分類: 生活
03 Dec
          在防疫措施下外傭抵港人數銳減,供不應求。據報有大批在港的外傭可能在「配對」公司慫恿、安排及操作下以同一格式的文件及類似的手法「吊起嚟賣」、「博炒」、乘機「跳槽」,導致僱主家中老幼的照顧頓失預算。據聞多個家庭要屢次高價聘用「跳槽」的外傭應急。究竟一個「第三者」慫恿別人毀約是否會觸犯法例、違反「合同法」?

          現時香港大概有一千一百八十多章法律,但就沒有單獨的一章「合同法」可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士能更容易明白法官是怎樣判決有關毀約的案件。這與行使大陸法系地方使用成文法的做法截然不同,例如在內地,任何人只要翻開《民法典》內的第三編(合約編)就可清楚了解需要依從甚麼法律,有助減低不必要的爭拗。

          在行使普通法系的地方一般都沒有一套完整已成文的「合同法」,而是要靠法律專業角度理解及演繹普通法下多年來法官以判決「案例」所創制的法律為依據。《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普通法系地區最新的有關案例可追溯到英國今年一月判決的案例,上訴庭法官以新判詞稍稍「重寫法律」,釐清二○○八年案例留下未盡清晰的地方。所以今後在普通法系地方,除非被指控的「第三者」:(i)鼓勵、說服或協助違約者違約,並且(ii)有導致違約的必要意圖(而違約不僅僅是其行為的可預見後果),否則無辜的合同方難以成功民事索償「第三者」。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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