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食物,留意營養資料
2009/09/29 22:07:38
網誌分類:
健康health
《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規例》
根據上述規例,所有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必須列出下列六項資料:食物名稱或稱號、配料表(食物添加劑及致敏物均要列出)、保質期(即食用限期)、陳述需要特別貯存方式或適當使用指示、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和地址,以及食物數量、重量或體積。標籤如已列出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則毋須列出本港代理商資料。違例人士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或監禁六個月。
市民如欲查詢或投訴,可致電政府熱線 1823或食物環境衞生署投訴熱線 2868 0000。
up dateD 2009-11-1
回應
(0)
我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