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展示

2007/04/20 22:39:22 網誌分類: 時事
20 Apr

 

  近日在涉及尖沙咀槍擊案的死因聆訊中,大量的環境證供,包括科學鑑證、槍械彈道核證及八達通行程紀錄等呈堂,使犯案的過程在合理推斷下得以重現,令人感嘆現今科技的進步。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基於「未被定罪者均是清白」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控方向法庭提出的證據必須「無疑點」。同樣地,在死因聆訊中,控方亦必須提出明確及清晰的證據,方能協助死因聆訊官及陪審員就事件涉事人的死因作出判決。一般而言,目擊證人,不論是涉事人或目擊事件經過的旁觀者所提出的直接證供,均是法庭首要考慮的證據,而環境證供的舉證旨在加強直接證供的接受性。

 

  惟當涉事人身故或缺乏目擊證人時,或是證人的記憶受到干擾,甚至乎作出不利控方的指證而成為「敵對證人」時,環境證供便顯得十分重要,不單有助證人恢復記憶,亦可助執法者重組犯案經過,從而推翻敵對證人提出不利指證。因此,執法人員在確保現場環境不受破壞以蒐集證據,調查工作的分析和推論,及至向法庭提出證據時均十分小心謹慎,不會對案情作出胡亂揣測。此外,在連串的過程中確保證據的連貫性,也是執法人員必須關注的重點,而除辦案人員外,事件中涉及的不少如化驗所及律政司等政府部門的支援人員亦需出席法庭的審訊,以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由此可見,在法庭內向別人提出指控,擔任控方者實不易為,避免在法庭上提出任何「猜測」、「想當然」及「道聽塗說」的證供。因此,政府早前委任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為教院風波調查委員會的主席,並賦予法定的權力,目的就是希望透過「法庭聆訊」模式,以證據展示的方式找出事件的真相。

 

  我們在追求真相的同時,亦必須抱持相同的法律標準,要求指控者提出的證據必須「毫無疑點」。若然只引述別人的說話,或是個人的觀點,而缺乏環境證據的支持,相信不單調查委員會不會接納為事件的證據,普羅市民亦不會認同。

 

寫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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