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遲暮
美人遲暮
美人遲暮

对骆家辉在人大法学院讲演的几点随想

2014/03/02 23:00:27 網誌分類: 民主人權言論自由?
02 Mar
对骆家辉在人大法学院讲演的几点随想
2014-02-28 17:56环球网

美国前驻华大使骆家辉先生在宣布离任回国前,依然不忘在中国宣传推广美国的“普世价值”,不忘颂扬美国的法治和言论自由。2014年1月17日,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表的告别演讲中(以下简称“骆的讲演”),尽管设法用描述性的语言表达观点,但无法掩饰其站在美国立场、按照美国价值观指画中国的意图。

通览“骆的讲演”,首先在“法治和言论自由”方面言过其实。他只宣扬美国自以为得意的亮点,丝毫不提及美国社会的阴暗面。骆家辉在演讲中谈到:“法治和言论自由共同有助于美国成为如此成功、如此具有创造力、如此充满活力和稳定的社会,吸引了并继续吸引世界各地的人。”事实上,美国的所谓“成功”并不是法治和言论自由直接带来的,而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更多的是靠发战争财和主导国际秩序、靠崛起后在全球推行霸权主义,掠夺剥削广大发展中国家丰富资源和廉价劳动力而来,靠由此积聚的雄厚资本网罗全球顶级尖技术和人才所获得的“创造力”和吸引力”。而且,美国社会并非是一个稳定祥和的“太平盛世”。据统计,从1857年到2001年近150年来,美国共经历了31次经济周期,平均不到5年就要爆发一次危机。2008年美国又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还由此引发了2011年9月起波及全美并逐渐蔓延到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种族歧视、教育、医保等社会不公问题,贫富两极分化、高失业率和高犯罪率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差等问题依然存在。

骆先生宣扬美国的“宪法至上”理念,认为美国的宪法既能“保证捍卫小人物的权利”,又能做到“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也是如此”;还提出美国“不时修正宪法”,保护“过去被排除在外的人”的权利。骆的这段表述其实是自相矛盾的。既然美国宪法能“保证捍卫小人物的权利”,那么,为什么美国宪法直到建国100年后才能保障非洲裔居民享有起码的公民权利,为什么美国妇女直到1920年才享有投票权。其实在那段不被宪法法律保护的岁月里,非洲裔居民以及美国土著居民遭受非人的压迫、折磨甚至屠杀。西方白人殖民者屠杀或变相屠杀印第安人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据统计,1493年哥伦布达到美洲大陆时,西半球大约共有7500万人印第安人,150年后幸存的印第安人仅有600万,到1900年,美国只剩下25万印第安人。

其次,骆家辉在演讲中还多次提到美国司法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强调总统犯法也要同“庶民同罪”,任何公民即便是副总统这样的高官也要服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任何社会的法治都是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体。骆家辉先生只强调执法这一面,而忽视了立法的一面。从立法这个层面讲,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为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代表国家制定法律。美国宪法是1787年5月在费城制定的。当时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地产商超过14人,工商业界代表超过35人,制宪者均为当时的有产者,而绝大多数人民被排斥于制宪会议之外。

骆家辉演讲的关键是隐瞒了立法环节的问题。他只宣扬美国在执法环节上如何公平、公正,丝毫不提美国立法环节上的不公平、不公正。而且,美国即便在执法环节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美国社会的一个痼疾就是警察滥施暴力,滥抓滥捕现象严重。因种族歧视引发的司法不公也屡见不鲜。

第三,骆家辉在演讲中还多次提到言论自由特别是网络言论自由,他认为这是美国另一个发挥稳定作用的力量,他还说“我们视言论自由为一种普世权利”。首先,从来就不存在一种“普世”的权利。人们的权利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其次,言论自由从来都是有界限的。例如,在德国,对于涉及纳粹的言论是坚决禁止的。即便在美国,也没有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与网络自由。2001年,布什政府通过《爱国者法案》对美国公民涉及交往恐怖分子和谈论恐怖活动的话题进行了从法律制度到技术监控的全面规制。2013年3月22日,美国教育部下属机构国家教育统计中心在其网站的儿童专区“每日语录”一栏中,引用毛泽东的一句名言:“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而不倦’”,结果有美国参议员出面表示,教育部必须解释为何引用“共产主义者”的话。后来该网站迫于压力不得不将这段话删除,换成了林肯的一句话。美教育部代理新闻秘书还专门公开表示这次引用“很糟糕”,像是在道歉。其实,被引用的那句话虽然出自毛泽东的著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但引用的是孔子的名言,与共产主义毫无关系。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美国对网络言论是有限制的。最近暴露的“斯诺登事件”更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责任编辑:周鑫

   对骆家辉在人大法学院讲演的几点随想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4-02/4869043.html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