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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

2015/06/27 00:00:04 網誌分類: 法治?法官治?
27 Jun

鞋抽打仔,叫做涉及武器嚴重罪行:囚14日。

暴徒襲警,叫做沒有造成明顯傷害:囚0日或社會服務令或無罪䆁放。


躁父鞋抽打子囚14日 官指武器屬嚴重罪行

東網 2015-06-26 新聞

36歲單親父親鄭歡恆涉在本年4月25日及上月2日,兩度以「鞋抽」打9歲患有過度活躍症兒子的腳及臀部,他早前承認兩項虐兒罪,今日在觀塘法院被判囚14日。

被告求情指,他為單親父親,但亦想盡力為兒子提供舒適的環境,並冀在今日回家。而還押14日令他失去自由,對他是教訓,兒子亦感難受。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時涉及武器,屬嚴重罪行,且認為被告紀錄差,又提到法庭為有關案件判刑時相當困難,因唯一可照顧事主的人是被告,如剎那間要求社署接管事主並不容易,警告如被告再發生類似事件,將會失去兒子,社署會用其他方法盡力尋找寄養家庭。法官稱,雖被告兒時曾被打,但他應亦不希望兒子日後,以同樣方式對其兒子,為事主着想,故給予被告機會。

圖片及原文:〔東網〕 2015-06-26 新聞
http://hk.on.cc/…/20150626/bkn-20150626120806637-0626_00822…

幫港出聲 Silent Majority 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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