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個屁!

2015/10/28 07:09:21 網誌分類: 時事
28 Oct

唔好意思,今日有點燥,粗鄙左!

尋日睇倒兩則新聞(應該說是舊聞,祇不過有新進展),睇到人都好燥火:

一. 律政司法院連環錯合製冤獄

律政司和法院一條龍「炮製」冤案。男路人被指為一輛停泊在路邊的客貨車關上車門,結果惹上官非,一度被判「干預汽車罪」罪名成立,他向高院上訴,但仍被駁回,其後更白白坐了六個星期冤獄。他在服刑完畢後提出終審上訴,律政司此時才「認衰」。終審法院昨裁定關車門不構成「干預汽車罪」,判上訴人得直,撤銷他的定罪,下令律政司支付約一萬四千元訟費給他。終院坦言,案中最令人遺憾的是當事人在等候終審上訴時要坐監。

果六個星期白白坐監!我唔知對佢工作、家庭、生活有冇影響;如果有影響,誰人要作出賠償?

市民隨時惹官非

張達明指出,當局早於一九七二年立法制定干預汽車罪時,立法原意是針對惡意破壞車輛行為,但法例沒有就何謂干預作出明確定義。「咩嘢叫干預,從常理睇應該係有人特登用螺絲批整爛人哋架車,或者故意整到車胎漏氣等等破壞行為,關車門都被人告,係極唔合理,之前亦無呢類案例」。張又指若關車門都屬刑事罪,會很易引起爭拗,「好似行街見到車門阻路,啲人推開分分鐘會惹官非,咁係講唔通」。

二. 陳志雲叢培崑改判罪成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九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未經同意收取酬勞,出席無綫播出除夕倒數節目附加的《志雲飯局》,陳與當時助手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但在區院經兩次審訊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第二度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原審法官考慮裁決時犯錯,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交由原審法官裁定陳、叢罪成並作出判刑,案件於下月十三日發還予區院提訊,二人准以十萬元保釋但不得離港。而二人涉及的控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原審官說法沒證據支持

另外,陳志雲上司李寶安作供時表明不知道陳有收取報酬,如知悉便不會批准,原審官卻指李的說法是有違常理及不合邏輯,上訴庭認為原審官的說法沒有證據基礎支持。上訴庭又指,如無綫批准陳可就與無綫業務有關的活動收報酬,則等同無綫容許第三者透過無綫業務謀取利益,做法會影響無綫聲譽。上訴庭又指出,並無任何客觀因素令叢培崑有合理理由,認為陳已獲無綫許可收酬。

上訴庭總結指,陳、叢必須根據相關條例定下的程序,得到主使人許可下才可收取利益,若法庭輕易容許一些未符條例許可,而將收取「秘密報酬」的行為合法化,則會將立法意圖摧毀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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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廂:有人幾經波折,從有罪變冇罪!

那邊廂:有人沾沾自喜完,從冇罪變有罪!

香港還有法治嗎?似係人治多啲----有冇罪視乎你遇著邊位法官、佢對法例如何理解?佢判案當日心情如何?

最重要係:你有冇錢上訴、上訴、再上訴?

 

回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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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2:19:06 回覆

黃屍遇到黃官就無有怕啦!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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