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都嚟埋!

2016/11/22 08:35:53 網誌分類: 時事
22 Nov

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去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上,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二人事後被票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兩人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裁決,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監7日,譚得志亦被判監7日但緩刑12個月,判官批准梁國雄保釋等候上訴。 (佢犯事十幾次啦,今次罪成都係判七日咁大把咋,咪當放假囉,慳番唔駛做戲搏被逐出「垃圾會」;後者直情係可以當冇事發生,係咪鼓勵佢地犯完再犯、再再犯、再再再再犯.....吖)

辯方求情指,兩被告當日代表港人向主禮嘉賓表達意見,只是和平示威,沒有使用暴力,亦無意令學生活動中斷,若發生在公眾地方便不會有刑事成分,值得合理包容。裁判官並不同意,判刑時批評被告侵犯了他人的言論表達及集會自由,加上今次活動籌備近1年,機會獨一無二,受影響的人超過2000人,案情嚴重(以此量刑,我唔覺得案情嚴重囉!即係「罪名」同「量刑」不相秤呀)。

較早前裁判官杜浩成指,對於審訊期間梁國雄對他的批評,裁判官在裁決時將拋諸腦後,不會影響裁決。裁判官裁決指,控方證人的供詞皆誠實可靠,而兩被告的高調示威行為雖不涉破壞公眾秩序,卻確實破壞主辦單位,師生及主禮嘉賓參與學生活動,並明知其行為會妨礙會場的合法使用者,但仍故意實行(咁又點?最少佢地唔驚再犯,一丁點阻嚇作用都冇!十四日仲可以上訴...上訴完可能一樣援刑)。

裁判官認為本案控罪沒有觝觸人權法賦予被告的集會自由,又指被告若只是展示橫額而不妨礙他人,理應不會被檢控本案控罪。

最終裁判官裁定兩被告早有預謀行事,干擾了會場其他合法使用者,即使被制止仍繼續行動,顯然是故意妨礙的行為,須為此負上刑責,故裁定罪成。而兩被告聽取裁決後同聲要求到洗手間如廁,獲裁判官批准,期間裁判官逗留法庭內等候。( 哈哈、哈哈、呵哈哈哈....)

法官一再縱容,最近咪「搶劫」囉!照此推論,即使入罪,都係判監十四天或缓刑兩年,哈..哈哈...哈哈哈.....香港真係罪犯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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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on
winwon 2016/11/22 09:35:35 回覆

法院輕判黃屍犯罪者,係遺禍香港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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