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與逆權侵佔
2020/08/25 04:12:57
網誌分類:
經濟
例如某單位業主與租客在14年前簽了兩年租約,每月租金3000元,並由租客繳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在兩年租約期滿後,租客一直沒有與業主聯絡,繳付3000元租金及自行負責其他費用至今。今年剛剛在「租約期滿」起計過了12年,租客想以沒有租約下佔用單位12年為由,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
由於本例子租客期間有繼續繳付租金,即從未明確向業主顯示惡意侵佔業權意圖,因此不會有任何勝算。相反,如租客連續12年沒交租,並且多次聯絡業主,甚至登報尋人不果,成功逆權侵佔機會就大很多了。
引申到授權書情況,業主授權他人管理物業,獲授權人只是依據授權書內容代業主行使權利,獲授權人並不會被認定為惡意侵佔業權。當然假如獲授權人能證明在期間惡意不遵守授權書內容,亦可能獲考慮具有侵佔業權意圖。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機制。例如代收租的話,須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在逆權侵佔案件中,業主方曾對侵佔人行為提出反對,便可視為繼續保有業權,有關惡意佔用時間便會重新計算。
把授權書到註查冊上亦是一個理想做法,法庭收到逆權侵佔申請時,必定見到有關授權書,而向申請人要求提交有關授權已失效證據。http://star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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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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