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你能在房子裏有永久居留權嗎?

2020/11/12 16:49:12 網誌分類: 生活
12 Nov

婚姻關係解除時,雙方需要處理財產分割、監護權分配等相關事項,這也是離婚雙方關心的問題。存款、動產等在房地產特別是房地產的劃分上更容易處理,可能會出現很多談判處理問題。

房地產本身與存款不同。不能直接由一個人來劃分。一般情况下,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獲得房屋財產價值的一半作為分割房屋的補償。然而,很可能是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沒有其他房地產,甚至可能同時撫養孩子,我們能否獲得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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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過生效前,我國婚姻家庭事務法律實踐主要是指婚姻法、繼承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涉及一般規定時,參照民法的一般原則。但是,我國法律制度中對一些相對抽象的權利,如《法典》生效後的居住權、配偶權等,沒有具體規定,離婚時的居留權問題需要再次詳細討論。

1、這所房子屬於離婚的另一方。我能有權利活下去嗎?

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居住權有兩種。首先,雙方在協定離婚時,就居住權達成了一致。居住權本身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附在一定的時間內。雖然我國以前法律對居住權本身的性質和設定方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是一種用益物權,可以由所有權來確定,囙此,居住權協定一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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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一種情况,一方在訴訟離婚過程中生活困難,需要對方給予適當幫助,一方可通過這種管道獲得住房權。這種情況來自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如果一方離婚後沒有居住的地方,則是一方依靠個人擁有的財產和離婚時分割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的一種情况。

作為婚姻關係中互相幫助義務的延伸,對方應給予住房等個人財產的幫助。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或一方有權在某一時期內居住的機构。囙此,離婚時,未取得房地產的當事人可以取得居住權。

2、如何規定居住權?可以同意永久居留嗎?

在過去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居住權通常設定為兩年。事實上,這個數位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是毫無根據的。主要參照以往司法解釋中“暫住權”的相關規定,因為居住權概念是在《婚姻法》系根據民法通則在法律解釋中的規定出現的,一般認為是臨時居住權修改的產物。

但事實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協定,居住權協定可以任意規定其在所有權期限內的期限。它的性質和我有一本書相似。在我有這本書的時候,我可以隨意同意他人使用,居住權本身就是一種限制使用管道和載體的用益物權。

2021年,中國《民法典》將正式生效。《民法》規定了居住權,即根據契约規定的使用權,是指為滿足生活和生活需要而根據契约對他人房屋的佔用和使用權。居住權可以自己商定,這不限於婚姻領域。該定義界定了居住權的內容、客體和確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在房屋內生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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