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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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讀讀密爾的名著《論自由》吧

2021/12/15 05:13:46 網誌分類: 生活
15 Dec
          多名反對派人士在二○二○年未獲批准的情況下,到維園出席「六四」集會,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者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後的八名被告被裁定罪成。法官胡雅文在十二月十三日判八名人士入獄四個半月至十四個月不等。
  胡官在判刑時表示,集會遊行權利並非絕對,亦須考慮到公眾安全、公眾秩序等,並加以限制,而公共衛生的危機則必須納入考慮當中。胡官直斥眾被告的行為,忽視可為公共衛生所帶來的風險,傲慢地認為相比起保護大眾,達成他們的共同目的更加重要,所以要判處阻嚇刑罰。胡官又指,眾被告當日根本無法肯定集會能否和平進行,或群眾會否遵守社交距離措施。故當日未爆發暴力事件或散佈疫情實屬僥倖,他們的行為對公共秩序及安全構成風險。
  由於黎智英和李卓人此前涉及其他非法集結案而被判囚二十個月,獲胡官判決同期執行,所以兩人的總刑期仍然為二十個月。
  看完被告人在法庭的陳詞和胡雅文法官的判詞,有三點總結。
  第一,三個不認罪的被告人,仍然堅持其想法。其中黎智英在他的求情信中說:「若悼念有罪,那就將這些罪行加諸在我身上。」鄒幸彤則說,「現今香港的言論自由、結社和政治行動空間愈發縮小,甚至是崩潰。」簡言之,他們對其不法行為,並無悔意。
  第二,法官否定了被告人自以為是的「高尚目標」可以忽視公共衛生的風險。第三,這次被定罪的八名被告當中,黎智英和李卓人可以和此前的刑期同期執行,意味着他們不用加監。黎智英此前的判刑是二○一九年的示威案,與本案在二○二○年非法六四集會的情況不同,再加上黎智英不肯認罪,其實看不到可獲判刑同期執行的理據。法庭對黎智英和李卓人的判刑是形緊實鬆。
  案件判決之後,最值得討論的是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對於自由的觀點,特別是鄒幸彤認為「現今香港的言論自由的空間已經崩潰」。
  講到自由問題,最經典的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一八五九年出版的一本自由主義哲學名著《論自由》(On Liberty),中國名家嚴復將之意譯為《群己權界論》。
  密爾的《論自由》全書共有三個中心論題: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二、論個性自由;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這就是嚴復譯為「群己權界》的問題。通讀該書,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甚麼人的厲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之時。
  六四悼念,如在網上進行,沒有播疫風險,若不涉及煽惑上街暴動,政府不應干預。相反實體非法集會,既可能播疫,亦可能觸發暴動,政府就應該干涉。
  社會上有不同的人:一、不理任何環境也要集會悼念六四的人;但也有,二、想悼念六四但不想播疫或觸發暴動的人;更有,三、既不想悼念六四更不想播疫或觸發暴動的人。為何第一組的行使他們悼念的自由時,可以影響第二、三組人的免受疫症及暴動影響的自由?
  這不是一個抽空的討論。二○一九年蔓延不止的暴動,發展到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放火燒人,當時五十七歲的李姓建築工人制止示威者破壞馬鞍山港鐵站時,就被人淋易燃液體之後放火,雖然保往性命,但至今仍在極大的痛苦當中。暴動者的自由,對建築工人造成永不能磨滅的傷害。我請問那些支持非法集會、支持暴力示威的泛民人士,有誰人曾對暴力的受害者,表達過一絲的同情、一點的歉疚呢?有誰曾做甚麼事情,制止暴力發生? 誰去保證非法集會不演化成暴動?
  讀懂密爾的《論自由》,就知道自由並非全無邊界。經歷了二○一九年的事件,就發覺這些自以為行使自由權利就大晒的人,其實相當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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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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