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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 洩密罪針對間諜而不是針對記者|巴士的點評

2023/02/08 03:14:08 網誌分類: 生活
08 Feb
        

23條立法其中一個關注點,是竊取及洩露國家機密。其實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已有一定條款規管竊取或洩露機密行為,今次立法是要將相關罪名重新整合修訂。

竊密罪主要針對間諜而不是記者。如今美國中情局局長伯恩斯公然宣稱要加強對中國的情報工作,而美國最近起訴一名中情局離職人員舒爾特,曝露中情局有一個入侵全球網絡的黑客工具「寶庫7號」(Vault 7),該前中情局人員,因洩露美國8761份機密文件,被判監40年。可見環球情報人員,都是競相透過網上或實體入侵有其他政府的系統盜取機密,所以防範洩密變得特別重要。

新聞界關心23條立法,記者會不會因報道機密消息而獲罪。可看看23條立法相關罪名,是「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沒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先看這個罪名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非法披露 ;二,披露的是國家機密。如記者以合法方式獲取政府秘密,例如一個政府官員向記者吹風,就不涉及非法披露。

相反例子是若傳媒賄賂公職人員獲取政府機密資料再公布,那就是非法披露。例如《蘋果日報》在1999年派記者花31萬元,賄賂警察通訊員,獲得999台的報警資料,最後涉案記者承認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判囚10個月; 而涉案的兩名警察通訊員亦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9個月。

至於國家機密,新法例就有具體的定義,所以是否洩密,首先要確定洩露的是否國家機密。有傳媒問報道外資大鱷沽空港元是不是洩密,這是一個市場行為,根本不是國家秘密。

至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洩露機密的人:a)明知相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或(b)有合理因由相信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換言之,一個人如果完全不知道某個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也沒理由相信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便不算犯罪。

政府為求令傳媒放心,正考慮加入「重大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雖然有法律界人士指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兩個概念似有矛盾,而很多西方國家的《國安法》也並沒有公眾利益抗辯,但特區政府似乎依然想保留這一抗辯理由,令我想起親身經歷。

2002年11月,我從一個在內地醫院工作的朋友處得知,廣州開始流行一種不知名肺炎,幾間醫院收到大量類似病患,染病後惡化得很快,但當時未確定是否是一種新傳染病。我當時任《星島日報》總編輯,權衡後決定在報紙頭版報道。我並不知官方對這一疾病的態度,另外,亦覺得報道有助公眾預防,所以最終決定報道。其實這是則環球獨家新聞,因為這種疾病就是後來確認的SARS。

如用現行建議中的法例,我當時報道這種新的流行病並不違法,因為我既不是非法獲取訊息,有關消息沒跌入國家機密範疇,因它只是一個醫院的流行病,而不是國家重大決策。我亦無犯罪意圖,即使國家當時已在研究這種疾病,但我並不知情,所以非明知其是國家機密而報道。當然最後我也有「重大公眾利益」抗辯,因為提醒公眾防止嚴重的傳染病流行,應屬重大公眾利益。

保守國家機密的法例,自然會減少消息傳播的自由,因為真的不可以非法披露會損害國家安全的國家機密,但關鍵是新法例是否可以做到在保障自由與國家安全中,取得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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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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