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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真條例至講啦!

2013/08/14 14:33:47 網誌分類: 時事
14 Aug

 

法例不容隨意解讀
14/08/2013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前日發出致全港市民書後,遭到個別傳媒及政黨口誅筆伐,有政黨更指,防賄條例並無限制投訴人在廉署調查前公開投訴。郭文緯昨日再次發表澄清聲明,反駁有關指控,指部分傳媒及政黨人士錯誤解讀他昨日的公開信。


郭文緯的論點,是基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有關條例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包括投訴及被投訴人的身份、指控,以及調查的一切細節,在個案轉交法院,或至少廉署正式搜證及拘捕前,都必須保密。透露有關資料的人,即使是傳媒,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入獄一年。故此,廉署一直以來奉行「密密實實」的原則。


《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列明一旦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基於市民的知情權,可以公開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身份。某些政黨要員的講法,是漠視現行法例的存在,是妖言惑眾。


正如郭文緯昨日所言,若市民仿效每次到廉署舉報後都公開被舉報者身份,並藉此抹黑他人,豈非天下大亂,令眾多無辜的人士,特別是公務員蒙受不白之冤。
廉署條例列明投訴與被投訴者的處理方法,且執行多年。證明有關法例行之有效,亦能保護投訴者與被投訴者的權益。今日,卻有政界中人賦予防貪條例新的解讀,從另一角度反證,廉署已經變成政黨「政治騷」的一部分及「輿論抹黑戰」的基礎。在清晰的法例條文面前,不容個別人士為其政治目的隨意解讀。否則,香港真的變成無法無天之地。

KC按: 睇真條例至講啦!

 

回應 (2)
我要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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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blog 主 2013/08/15 00:05:50 回覆

前副廉政專員? 即係唔係而家仲做緊啦!只能出泥吹吹風吧? 既然有此法例,現任果班人,唔拉政黨,傳媒,就真係失職咯! 下次記得執法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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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blog 主 2013/08/14 20:01:43 回覆

而家香港最大劑是說歪理的人多! 說正理的人少! 賊喊捉賊! 笨蛋太多! 真係點解釋都有人執迷不悟! 最慘果D仲係政黨,傳媒添! 唉!真係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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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20/07/13

歡迎回歸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8/09/04

把你facebook的文章搬來這裏, 讓大家一同懷舊吧

2018/08/08

我暫保持觀望!

383383
383383 2018/08/07

無見咁耐,去左邊度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