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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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口治「可恥」

2014/03/08 11:00:02 網誌分類: 法治?法官治?
08 Mar

如果將「炸中聯辦」改成「炸終嬸法完」不知怎結果??? {#icono0_42} {#icono0_42} {#icono0_18}

法庭:網言炸中聯辦 被告撤罪

雙失男網民在網上討論區揚言「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fire#」,他事後被裁定一項有違公德罪成判感化一年。網民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裁決指,該網民在網上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和發表帶歧視猶太人的訊息,行為是要作譴責;但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非公眾地方,控方未能證明他在公眾地方犯案的元素,五名終院法官因此一致裁定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icono0_21} {#icono0_21}

控有違公德罪 元素不符

上訴人陳宥羲(廿六歲),於一○年化名「鬼谷」在網上討論區發表該訊息而惹上官非。終院昨裁定,這次上訴涉及全新的法律爭議,即是就有違公德罪行而言,互聯網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該罪行所包括的「公眾」元素,即案發地點要在公眾可以去到或見到的地方、有關行為最少可被兩個人看到等,但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非一個實質地方,不算罪行所指的公眾地方。{#icono0_33} {#icono0_22} 

就本案而言,陳在家中網上貼訊息,惟案情無披露誰人及在哪兒看到該訊息。由於事件是《東方日報》記者報警揭發,法庭可以合理地推斷記者及警方均看過該訊息,但卻無法推斷在哪兒看,而報館和警署不算公眾地方,{#icono0_19} {#icono0_24}  故陳的定罪應被撤銷。 

罪行定義過時 擬研新例

終院又指,該罪行已有三百五十年歷史,追不上互聯網時代,在某些地方發放相關訊息可以被定罪,但在另一些地方發放相關訊息卻不算犯罪,令人無所適從,因此有強烈理由要引入新法例將有關行為刑事法。終院並補充指,在互聯網發放猥褻或令人厭惡的訊息,仍有可能觸犯該罪行。他舉例指,電腦黑客入侵航班顯示板之類的大螢幕,向公眾發放相關訊息,或者有人透過平板腦及智能手機在公園或公共交通工具發放相關訊息,發放者亦有可能被定罪。 {#icono0_42} {#icono0_21} {#icono0_38}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按○六年區院一宗案件的判決,有違公德罪可應用於網上討論區,律政司在考慮該案後才決定引用此罪檢控陳。{#icono0_27}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目前還有非法使用電腦、刑事誹謗規管網上留言,若網民胡亂貼文留言誹謗他人,仍可被刑事檢控。

案件編號:FACC 3 /2013

 

     法庭:網言炸中聯辦 被告撤罪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308/00176_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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