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火
木水火
木水火

兩個口治「可恥」2

2014/03/09 13:14:36 網誌分類: 法治?法官治?
09 Mar

    昨天.........

   案例重溫:

   案件裁決

 法庭判罰肇事者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一萬元。下文為明報即時新聞報導:

    男子稱炸迪迪尼判社務令 (2007年6月22日 15:24)

男子在網上吹噓要炸「迪迪尼」及美國領事館,徵求製作炸彈方法,被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萬元。

被告林嘉樂(22歲)被控於或約於去年8月26日,在香港向互聯網站「香港討論區」的會員作出虛報,內容對香港的美國總領事館及香港迪士尼樂園的安全引起憂慮。被告承認浪費警力罪,被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萬元。

【案件編號︰KTCC855/07】


    今天..............

法庭:網言炸中聯辦 被告撤罪

雙失男網民在網上討論區揚言「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fire#」,他事後被裁定一項有違公德罪成判感化一年。網民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裁決指,該網民在網上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和發表帶歧視猶太人的訊息,行為是要作譴責;但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非公眾地方,控方未能證明他在公眾地方犯案的元素,五名終院法官因此一致裁定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控有違公德罪 元素不符

上訴人陳宥羲(廿六歲),於一○年化名「鬼谷」在網上討論區發表該訊息而惹上官非。終院昨裁定,這次上訴涉及全新的法律爭議,即是就有違公德罪行而言,互聯網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該罪行所包括的「公眾」元素,即案發地點要在公眾可以去到或見到的地方、有關行為最少可被兩個人看到等,但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非一個實質地方,不算罪行所指的公眾地方。

就本案而言,陳在家中網上貼訊息,惟案情無披露誰人及在哪兒看到該訊息。由於事件是《東方日報》記者報警揭發,法庭可以合理地推斷記者及警方均看過該訊息,但卻無法推斷在哪兒看,而報館和警署不算公眾地方,故陳的定罪應被撤銷。 

罪行定義過時 擬研新例

終院又指,該罪行已有三百五十年歷史,追不上互聯網時代,在某些地方發放相關訊息可以被定罪,但在另一些地方發放相關訊息卻不算犯罪,令人無所適從,因此有強烈理由要引入新法例將有關行為刑事法。終院並補充指,在互聯網發放猥褻或令人厭惡的訊息,仍有可能觸犯該罪行。他舉例指,電腦黑客入侵航班顯示板之類的大螢幕,向公眾發放相關訊息,或者有人透過平板腦及智能手機在公園或公共交通工具發放相關訊息,發放者亦有可能被定罪。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按○六年區院一宗案件的判決,有違公德罪可應用於網上討論區,律政司在考慮該案後才決定引用此罪檢控陳。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目前還有非法使用電腦、刑事誹謗規管網上留言,若網民胡亂貼文留言誹謗他人,仍可被刑事檢控。

案件編號:FACC 3 /2013

   法庭:網言炸中聯辦 被告撤罪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308/00176_081.html


網民揚言「炸迪迪尼」 道歉仍入罪賠萬元

【本報訊】網民為宣洩不滿或吸引他人注意,發放種種煽動犯罪的言論,近年由匿名攻擊他人及敵對機構,發展到各式各樣的其他犯罪,例如在網上自稱黑幫、扮毒販、甚至鼓吹放炸彈,可謂「語不驚人死不休」。有法律界人士指,網民千萬不要以為在網上隱藏身份,便可以胡亂發放不負責任的訊息,其實很多情況下都會被追查到身份,須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

玩分身惹禍上身

網上「亂言」隨時惹禍上身。警方昨表示,前年二月,毒品調查科網上巡邏時,亦發現有一名十六歲少年,涉嫌在網上討論區上聲稱有K仔出售,又自稱黑社會成員,事後有人表示只是「講吓」,從未真正販毒。另外,據資料記載,○六年八月,一名男子化名「真主教恐怖分子」,在討論區揚言炸香港迪士尼及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後將「迪士尼」改為「迪迪尼」,又留言道歉及澄清只是「開玩笑」,但最終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政府一萬元損失。

一○年四月,一名青年在網上留訊息,涉及強姦及替他人殺人收費一萬元等字眼,被判感化。同年十一月,一名無業漢在討論區揚言炸中聯辦,慫恿他人以C4炸藥製造炸彈,並提供參考相關網頁。他承認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罪,被判感化十二個月。律師梁永鏗表示,網上言論隨時涉及刑事或民事責任,提醒網民千萬不要以為可隱藏身份,對他人進行惡意誹謗,後果可大可小。


  fb男邀吸毒 齋噏照拉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314/00174_001.html

  網上失實言論冇碇匿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314/00176_002.html  


   網民揚言「炸迪迪尼」 道歉仍入罪賠萬元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314/00176_

回應 (1)
我要發表
木水火
木水火 2014/03/09 13:29:57 回覆

稱炸迪士尼髮型師判社服

23/06/2007


【 本 報 訊 】 髮 型 師 化 名 「 真 主  恐 怖 分 子 」 , 在 網 上 聲 稱 欲 炸 毀 香 港 迪 士 尼 及 美 國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 他 早 前 在 觀 塘 法 院 承 認 一 項 浪 費 警 力 罪 。 裁 判 官 昨 判 刑 指 , 鑑 於 被 告 無 意 將 言 論 付 諸 實 行 , 加 上 認 罪 及 無 案 底 , 最 終 免 其 監 禁 , 判 他 履 行 一 百 廿 小 時 社 會 服 務 令 及 賠 償 政 府 一 萬 元 損 失 , 並 叮 囑 被 告 : 「 有 些 事 情 不 能 隨 便 開 玩 笑 」 , 故 需 要 為 其 愚 蠢 行 為 付 上 代 價 。

裁 判 官 稱 接 納 被 告 林 嘉 樂 ( 廿 二 歲 ) 所 稱 , 其 言 論 只 是 開 玩 笑 並 無 意 實 行 , 裁 判 官 強 調 社 會 上 的 言 論 自 由 及 公 眾 安 全 須 取 得 平 衡 , 並 非 所 有 事 均 可 開 玩 笑 ; 現 今 世 代 對 「 恐 怖 分 子 」「 炸 彈 」「 美 國 領 事 館 」 等 字 眼 特 別 敏 感 , 負 責 任 的 執 法 機 關 必 會 採 取 合 理 行 動 防 止 災 難 事 件 發 生 。

網 上 亦 須 慎 言 

裁 判 官 續 稱 被 告 在 案 中 歷 經 被 捕 、 被 控 及 被 定 罪 等 過 程 , 相 信 已 吸 取  訓 , 明 白 需 要 為 自 己 的 愚 蠢 及 無 意 義 行 為 付 上 代 價 。 辯 方 求 情 時 , 引 述 專 家 報 告 指 被 告 並 無 任 何 心 理 問 題 , 他 亦 從 無 預 料 事 件 會 帶 來 嚴 重 後 果 , 幸 最 終 亦 為 公 眾 帶 來 「 在 網 上 亦 須 慎 言 」 的 正 面 訊 息 , 故 建 議 可 判 其 社 會 服 務 令 。

被 告 被 控 去 年 八 月 廿 六 日 化 名 「 真 主 恐 怖 分 子 」 , 在 香 港 討 論 區 發 表 炸 毀 香 港 迪 士 尼 及 美 國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言 論 , 後 感 過 火 而 主 動 將 「 迪 士 尼 」 改 為 「 迪 迪 尼 」 , 亦 即 時 留 言 道 歉 及 澄 清 只 是 「 開 玩 笑 」 。 惟 最 終 仍 浪 費 二 百 一 十 三 小 時 警 力 及 三 萬 二 千 多 元 公 帑 。

去 年 一 中 年 商 人 陳 錫 明 在 網 上 討 論 區 , 發 表 邀 請 網 友 在 港 組 織 「 快 閃 輪 姦 黨 」 , 被 裁 定 兩 項 有 違 公 德 行 為 罪 成 而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 成 本 港 首 宗 因 互 聯 網 留 言 而 入 罪 案 件 。

案 件 編 號 : KTCC 855/2007

 

     稱炸迪士尼髮型師判社服

    http://orientaldaily.on.cc/archive/20070623/new/new_a38cnt.html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