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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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字兩個口

2014/03/12 10:00:17 網誌分類: 法治?法官治?
12 Mar

終院認為「有違公德行為的定罪元素,包括要在公眾地方發生,要有兩人目睹有關行為」,這樣的話,在公共場所上大叫「炸掉某某機構」就合乎「違反公德」罪,但在互聯網上發出同樣的訊息就冇事,天下荒唐之事,莫過於此! {#icono0_9}  {#icono0_38}

  官字兩個口

 【二話不說】馬二

  2014年03月12日

有人在互聯網上揚言「要學猶太人炸掉中聯辦」屬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初、複審被判感化一年,但他不服,上訴至終院,結果獲判無罪;終院法官所持的理據是「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非公眾地方,控方未能證明他有在公眾地方犯案的元素」所以脫罪。

互聯網是否屬於公眾地方?一錘定音的法官認為「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非一個實質地方」, 於是,日後在互聯網上鼓吹「炸」、「砸」某個機構,大可堂而皇之「這是感情的宣洩」並沒有「違反公德」,大有莫奈我何之態!

若這樣做不違反公德,純粹是「捉字虱」!在今天網絡時代,把言論放到互聯網上,頃刻可能就有萬計網民看到,終院認為「有違公德行為的定罪元素,包括要在公眾地方發生,要有兩人目睹有關行為」,這樣的話,在公共場所上大叫「炸掉某某機構」就合乎「違反公德」罪,但在互聯網上發出同樣的訊息就冇事,天下荒唐之事,莫過於此!

因在大庭廣眾呼喊,可以號召、鼓動的力量,遠遠低於互聯網,卻分分鐘有罪也。
不過裁決又留下尾巴:官爺們指在電腦互聯網上發訊息冇事,但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作出此等有關行為,則又有事!不過,現時的智能手機、平板電腦一樣有上網功能,若用手機上網,發布同樣的訊息,給人下載下來轉發,屆時又怎樣定有罪抑或無罪?

總之官字兩個口,真千古不易金句!

 

     官字兩個口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Detail/index/9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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