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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即係教班友點做嘢!

2016/11/09 10:51:17 網誌分類: 時事
09 Nov

成班癈柴,滿腦子歪理!

胡説八道!

自以爲是!

乜都拗餐死!

好啦!而家寫到明,咁係唔得嘅!

做呢D事,點處理,寫到明!

冇得拗!

仲唔係法治?

唔通俾D黄屍法官亂判,

才是法治?

係人治才真!

回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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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83
383383 2016/11/09 12:42:59 回覆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今次釋法,主要是效忠問題,及講明監誓人的權責。

至於……宣誓玩野者,一律踢出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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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20/07/13

歡迎回歸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8/09/04

把你facebook的文章搬來這裏, 讓大家一同懷舊吧

2018/08/08

我暫保持觀望!

383383
383383 2018/08/07

無見咁耐,去左邊度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