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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讀法庭的正論啦!唔該!

2016/12/02 22:05:06 網誌分類: 時事
02 Dec

關心「釋法」的朋友,此文值得一讀,予分享~

陳凱文《上訴庭判詞串爆泛民》2016年 12月01日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案, 昨天又有新進展。 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了二人的上訴, 並且二人須付全部訟費。 跟之前高院裁決不同, 今次上訴庭的判詞, 釐清和反駁了不少的法律論點。 值得注意的是, 法院所反駁的論點, 不少是由泛民中人和部份法律學者提出。  

一、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違憲審查

泛民和青政過去多次強調, 法院不應介入立法會內部事務, 遵守「不干預原則」。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 《基本法》第80條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所謂「不干預原則」只是法院的自我制約, 並不等於法理上法院沒有審理立法會事務的司法管轄權。  

況且, 議員依法宣誓乃是《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的憲制規定, 法院既然擁有《基本法》審判權, 當中包括違憲審查權, 自然有權裁決議員有否遵守憲制規定。 法院因此裁定, 議員宣誓不屬於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 「不干預原則」自然也不適用。  

二、 特首執行《基本法》乃憲法責任

泛民過去曾多次抨擊特首梁振英提呈司法覆核, 是行政干預立法。 法院則裁定, 根據《基本法》第48(2)條的, 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 並可籍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責任。 換句話說, 特首並非以《立法會條例》第73條, 就梁、 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問題, 而是以二人並無履行《基本法》第104條的憲制責任而提出訴訟。  

三、 法院承認人大釋法文件的法律效力

今次判詞跟上次最大不同的地方, 是上訴庭直接表明, 法院除了按《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之外, 還按照人大釋法文件的第二(三)段, 裁定兩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這意味着法院遵照了《基本法》第158(3)條, 承認人大釋法文件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 法院需以人大常委的解釋為準。  

四、 不依法宣誓將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法院裁定「不依法宣誓在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這點特別值得留意。 因為公民黨梁家傑和港大法學系副教授戴耀廷, 過去曾多次指出議員必須按《基本法》第79條的規定, 由立法會主席宣告才可喪失議員資格, 並曾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違憲。  

今次法院的裁決, 意味着議員只需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便會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並因此不可能再次宣誓, 不需靠立法會主席按《基本法》第79條宣告, 二人即使沒出現《立法會條例》第15(1)條的情況, 也會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以此推論, 今屆曾被立法會秘書或主席判其宣誓無效的議員, 也有可能因此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即使當中二人獲主席批准「再次宣誓」, 由於「再次宣誓」乃違憲決定, 他們的「再次宣誓」也無法律效力。  

五、 議員不依法宣誓無法律豁免權

過去曾有人指出, 根據《基本法》第77條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的規定, 二人的言論不能受到法律追究。 法院則指出, 立法會議員依法宣誓, 乃是憲制規定, 而且不屬於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 該兩條條文自然不可成為他們不依法宣誓獲法律豁免的依據。  

六、 釋法的生效日是97年7月1日

過去泛民曾經提到, 人大釋法將出現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法院裁決則指出, 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 生效日期是1997年7月1日, 只有釋法前已有終審判決的案件, 才會因《基本法》第158(3)條的規定不受其影響。 依此推論, 任何曾在宣誓時搞小動作的現屆立法會議員, 只要依照《立法會條例》第73(2)條的規定, 必須在該人以議員身份行事的六個月內提出訴訟, 也有機會因為觸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和《基本法》第104條, 而取消就任資格。  

此外, 法院今次清楚表明: 「監誓者的看法可具證據價值但對法院並無約束力」, 即是監誓者判某人的宣誓有效, 也不代表法院不能判其宣誓無效, 反之亦然。 以此來看, 羅冠聰宣誓時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語調(intonation)改成問句, 即使立法會秘書陳維安和主席梁君彥都「收貨」, 一旦受到法律挑戰, 法院仍有可能判他宣誓無效。  

七、 本地法院無權裁定人大釋法違《基本法》

在人大釋法後, 不少泛民中人及法律學者均聲稱, 今次釋法實際上如同修法, 又聲稱人大有權裁決人大常委今次釋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第158條, 並因此不理會人大釋法。 法院今次卻指出, 在中國大陸奉行的大陸法系下, 法院將不會考慮一個沒有受過大陸法訓練的普通法律師, 指人大釋法超出了「解釋法律」的範圍。 現時亦無證據顯示, 人大釋法超出了大陸法系下的「解釋法律」範圍。  

除此之外, 法院更指出《基本法》並無賦予本地法院司法管轄權, 可處理今次人大釋法是否實際上如同修法, 亦無權以此指今次釋法對香港法院並無約束力。 法院作出裁決時, 只能根據《基本法》第158(3)條的規定, 以人大的解釋為準。

從今次法院的判詞來看, 泛民和青政可謂被法院嚴重打臉, 當中以泛民和部份法律學者批評釋法的論點, 被打得最重手。 在審理過程中, 法官張舉能更罕有地直接批評, 沒有受過大陸法訓練的普通法律師, 若武斷地評論人大釋法是否符合釋法定義, 更批評其做法不當, 是傲慢又無知的行為。  

KC:張達明,唔該讀讀啦!

你誤人子弟呀!

回應 (1)
我要發表
winwon
winwon 2016/12/03 10:22:26 回覆

“ 法官張舉能更罕有地直接批評, 沒有受過大陸法訓練的普通法律師, 若武斷地評論人大釋法是否符合釋法定義, 更批評其做法不當, 是傲慢又無知的行為。  ”

證明高等法院及上訴庭的法官還是會依法判案的,尤其是依人大釋法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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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20/07/13

歡迎回歸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8/09/04

把你facebook的文章搬來這裏, 讓大家一同懷舊吧

2018/08/08

我暫保持觀望!

383383
383383 2018/08/07

無見咁耐,去左邊度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