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不容
2019/03/08 04:13:14 網誌分類: 生活
根據香港法例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都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及判監禁三年。
其實三年的最高監禁刑罰是不輕的,英國最高的刑罰暫時是一年,但Animal Welfare(Sentencing and Recognition of Sentience )Draft Bill 打算將一年的判刑加到五年。這草案還在討論當中。
在南澳洲的殘酷對待動物的最高刑期是兩年;但殘酷對待使動物死亡或嚴重受傷的最高刑罰是四年和罰款$50000澳元。還有,紐西蘭的最高刑罰是五年,跟愛爾蘭和北愛爾蘭同樣是五年。
我想指出,其實香港愛護動物的大有人在,而且在一個文明社會,對所有眾生都應該愛護和保護。這等殘酷行為,是應該重判,也應該頒下量刑指引,讓這些被告人知道殘害動物,是需要負上嚴重的刑責的。當然,這是我的個人意見,不過我深信今次律政司的處理方法是值得我們讚揚的。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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