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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報稅攻略(十七)

2020/06/23 04:13:01 網誌分類: 經濟
23 Jun
          聯權物業(長命契)的其中一方業主去世後,業權將平均轉移至其餘業主,所以毋須處理遺產事宜。獨資物業或分權物業,有關物業業權,需要以遺產形式轉移給受益人。在立遺囑時可訂明一位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但遺囑執行人不一定是該遺產受益人。

          不少個案遺產的唯一受益人,都寧願一直以遺囑執行人身份處理物業,而不是將物業繼承至名下,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沒有其他受益人,便不會出現物業由何人使用、在出租或售出時定價的爭拗,因此沒有取得業權的逼切性。第二,繼承時要付一次律師費,轉售時又要多付一次律師費,直接以執行人身份售出單位,便可省卻一重手續。第三,自政府推出「非首置人士雙倍印花稅」後,沒有住宅物業者在繼承住宅物業後,將失去首置身份,再買樓便要付重稅;即使本身有住宅者,當繼承多一間住宅後,想換樓亦容易踩中「二換一陷阱」,維持現狀可保留置業彈性。

          將遺產物業用作自住或免費供他人居住,都沒有實質利益,不用向稅局報稅。假如將單位出租,租金收入便需要報稅。在先人去世的稅務年度內,去世前的租金收入可由已故納稅人的個人代表,選擇以個人入息稅或物業稅報稅;當確立遺產受益人後,受益人亦可由選擇以個人入息稅或物業稅報稅。

          不過,由先人去世至獲發「遺產承辦書(Probate)」,以確立誰是遺囑執行人及遺產受益人需要一段時間。假如遺產本身是出租中,在確立遺產受益人前,該些租金收益就只能以物業稅評稅。

          物業稅是以劃一15%稅率收費,相對於有稅階、經常獲稅務寬免的個人入息稅來說,少了個人入息稅選擇,對納稅人是相當不利。http://star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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