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他人買賣物業(三)
2020/08/18 04: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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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究竟誰人有責任把授權書註到查冊上呢?由於授權書並非必須註上土地註冊記錄(查冊)文件,因此在一宗交易中任何一方有用到授權書,但沒有在臨時買賣合約上,註明由誰人負責把授權書註上查冊,便沒有人須負上責任。
把授權書註上查冊手續,是由interested party(中文本應譯作受惠方,但筆者在這個案傾向直譯作「有興趣的一方」)進行。賣方在完成交易後便一了百了,買方購入單位後,要考慮將來賣樓,因此想把授權書註上查冊的只會是買方。
早幾年出現數宗假業主事件,地產代理、律師樓及銀行都大為緊張。由於在查冊「過去及現時詳情」內,只顯示業主叫「陳大文」,但沒有顯示身份證號碼,在地產代理放盤的「陳大文」,可能只是與業主同名同姓而已。因此有些地產代理,會要求放盤者出示其他證明,例如水電煤單或當年買入單位時的臨時買賣合約副本,以減低眼前人是假業主風險。如仍有懷疑,可以到查冊系統購入買賣合約文本,費用只是100元,以核實業主身份證號碼及簽名式樣。對於較高風險的連租約「無樓睇」盤來說,多花這100元確認一下也不為過。
授權他人購入物業的買家,可要求律師樓將授權書註到查冊上,以便將來賣樓時讓其他人查詢。
至於賣方授權他人代為處理出售單位個案,無論是賣家本人或賣方律師,都不會主動將授權書註上查冊。買家可在簽臨約時要求賣方在交易前將授權書進行註冊,如未能達成共識,還是買家自行要求律師樓進行註冊手續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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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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