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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他人買賣物業(二)

2020/08/11 04:12:57 網誌分類: 經濟
11 Aug
          買方簽授權信在實際操作上可行性較低,但賣方簽授權信,則比較可行及常見,主因賣方授權信可指明自己的某一物業,剩餘條款因而較易草擬。

          最常見的是業主在移民外地前,簽授權信給親友處理特定物業的各種手續。這類授權個案,業主通常希望可長期授權對方處理,但授權書的有效性是有明文規定。

          如授權書內沒有注明限期,在簽署日期12個月內的授權書都被視為有效。另外,即使超過12個月,如賣方代表(獲授權人)、買方、地產代理或律師樓等任何一方,均未曾獲悉該授權已被撤銷,授權書亦視為仍然生效。因此業主本人如想終止或修改授權書內容,較簡單方法是向獲授權人取回正本。如該份文件已遺失或其他原因無法取回,比較穩妥做法是另擬一份撤銷授權的文書,並註上查冊。

          在授權信內註明有效日期,會令各方較為清晰,如想維持長期關係,可寫一個較長限期,例如10年後的某日為止。業主應盡可能在授權信上,留一個永久聯絡地址或電話號碼。就如上一段所述,當有人對授權信的有效性有所質疑時,可通過此途徑確認授權信是否被撤銷。

          授權範圍沒有規定,主要是按授權人所想。假如希望長期收租,內容不外乎代為放租、議價、處理繳費及日常維修等。當中較常遺漏的是,清晰指示代為收租情況,假如想由獲授權人直接收取租金,應列明獲授權人可「以XXX(獲授權人名稱)名下的銀行戶口代為收取租金」。至於授權別人代為出售單位時,由於臨時訂金、大訂甚至尾數金額不菲,業主應慎重考慮獲授權人處理這些款項權限,或者註明要入帳至業主指定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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