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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他人買賣物業

2020/08/04 04:12:52 網誌分類: 經濟
04 Aug
          有客戶想跟朋友聯名購買一個車位,但由於朋友身處外地,因疫情關係未能回港簽署交易文件,正考慮由朋友簽授權書,給他全權處理買賣。

          準備授權書的過程,並不如想像中簡單,買家要將己方律師樓草擬的授權書文本,寄給身處外地的朋友,朋友需在當地律師見證下簽署。根據所在地不同,該授權書或需要進一步到中國領事館核證,最後將正本寄回香港。當地律師樓及大使館亦可能受疫情影響,而取採有限度工作,隨時兩三星期後才收到正本。最終客戶採用一個折衷方法,與朋友親人一同購入車位。

          這個案中的車位屬非住宅物業,並沒有「代表自己行事」的法定要求,所以落名買家即使「代親人持有」,亦不用繳付重稅。相反,如購入住宅物業,買方之中任何一人代其他人持有,便需要支付整筆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及15%的「從價印花稅」。

          在買入物業前才根據實際情況草擬授權書,文書往來需時甚久,容易錯失筍盤。準買家又可否事先簽定授權書,讓他人處理置業事宜呢?

          當未有目標單位時,授權書闊度及深度將難以拿捏。例如註明要沙田第一城兩房,如遇上兩房改一房的筍盤該怎麼辦?或者列明預算是700萬元之內,如最後只傾到720萬元又如何?相反,如寫得太闊,又會否擔心買錯了買貴了呢?因此筆者覺得這種做法的可行性甚低。

          授權書不屬必須註在土地註冊紀錄內的文件,只需夾附在正本樓契內便可。

          換句話說,在查冊內見到的文件,只會在臨約、正約或轉易契內,只見到獲授權人名稱及簽名,但不見業主簽名。在將來轉讓物業時,要等樓契從銀行交到律師樓,才有辦法核對授權信的資料,如該份文件不幸遺失,更無法補回。雖然將文件註上查冊,會衍生額外律師費及文件註冊費,但筆者仍然認為是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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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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