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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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媒體 法律工具齊全

2021/04/21 04:13:10 網誌分類: 生活
21 Apr
          早前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港澳辦一齊發表文章,表示支持港府在傳媒和教育上進行撥亂反正的工作。其後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針對部份媒體的不合理言論,他說:「不少外部勢力透過香港的代理人,用假新聞、假消息的方法,在香港社會中煽動仇恨、分化社會、製造矛盾等等。」從中央的評論到特區官員的炮轟,令人們覺得媒體若繼續行歪路,取締媒體的確是政府的其中一個選項。

          我最近和一些社會傳統精英講起這個問題,不知道為甚麼,他們都認為,取締媒體是不可以的,香港的法律怎麼可以這樣做呢?而我認為有這種想法的人,只是想當然而已,他們其實是對法律沒有認識。香港的法律是相當嚴厲的,過去也曾取締過媒體。可能是時間太久遠,不妨和大家重溫一下當年往事。

          一九六七年香港爆發暴動,同年的八月九日,港英政府引用緊急法,在一天之內查封了《田豐日報》、《香港夜報》和《新午報》三份小報,拘捕了負責人。查封小報,是對大報的警告。究竟這幾份小報報道了甚麼新聞?做了甚麼事情,導致政府要查封呢?

          《新午報》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曾發表題為《華警夢醒矣》的社論,目的是想挑動華人警察背叛港英政府。結果《新午報》被控刊登文字意圖引起警隊不滿,觸犯了《警察條例》而被起訴。至於《香港夜報》於同年六月二日刊登一則標題為《中共三十艘炮艦大示威,闖進兄弟島海面截查港緝私船》。港英政府指這是假消息,並無其事,報館被控刊登虛假消息,觸犯《報刊註冊條例》。而《田豐日報》於同年七月二日發表標題為《犧牲鷹犬也難卸罪責》的短評,單看題目,已經知道該短評作者嚴厲炮轟港英政府,結果被控「刊登煽動性文字」,觸犯了《煽動罪》。

          三份報紙,幾名主要編輯,一共被控二十一條罪。包括《警察條例》、《煽動罪》和《報刊註冊條例》。被控的幾份報紙的負責人幾條罪相加,合計要坐監九年,由於同期執行,結果坐了三年監。這個故事告訴大家,香港有取締報紙的先例,雖然幾十年過去,這些法例基本上還是存在的。

          非常諷刺的是,這些古老罪名遺留下來的其中一個原因,原來與二〇〇三年政府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失敗有關。當年政府為國家安全立法,把舊的法例統合更新,當時的二十三條立法其實真的如「無牙老虎」,但依然被反對派推翻了。新的法例立不到,舊的「有牙老虎」法例,就流傳至今。所以,在香港取締報紙既有先例,也有法律可依。

          《港區國安法》在去年六月底才開始實施,實施之後相關媒體有否觸犯《港區國安法》,仍有待研判。但即使不控告她們觸犯國安法,法律工具仍然相當齊全。

          如今煽動罪放在《刑事罪行條例》內,當中第9條是煽動意圖罪。過去兩年,有很多激進媒體的內容,已經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的1(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者是特區政府,激發對其叛離;或者1(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者1(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者1(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者1(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大家回憶一下二〇一九年那場風波的高峰期,媒體究竟涉嫌觸犯了多少項煽動意圖罪呢?我相信不是一項,而是很多項。當中也包括所報道的內容完全並非事實,八三一警察在太子站內打死六人等等。報道這些虛假內容,絕對會跌入煽動罪的範疇。

          政府在二〇一九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實施《禁蒙面法》。若再引用《緊急條例》關停傳媒,一點也不令人意外。

          結論是政府取締媒體,並不是沒有法律依據,而是法律工具齊全,問題是政府是否下這個決定而已。有些媒體言行仍然是完全過界,要和中央死鬥,他們豈非在逼阿爺出手?你繼續想推翻中央,又豈能怪中央想取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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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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