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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交易與首置印花稅

2021/07/27 05:13:09 網誌分類: 經濟
27 Jul

          月初,大圍一個新盤因混凝土質量問題,發展商決定拆卸部份樓面重建。因延期交樓關係,發展商向買家破天荒作出巨額補償,無論是選擇繼續或取消交易的買家都可受惠。

          此事令筆者想起幾年前一宗住宅物業買家在取消交易前另購物業而引起的印花稅訴訟。

          案中主角2015年7月向發展商購入住宅物業A,其後改變主意,在同年8月購入同屋苑一個面積較大的住宅物業B,並繳付了雙倍印花稅(當時仍未實施劃一15%稅率的非首置印花稅)。同年9月,該買家與發展商簽訂取消物業A交易的協議。同年10月,買家與發展商完成物業B的交易。

          2015年12月,買家就取消物業A的交易,向稅局申請退回已繳的印花稅,稅局於2016年2月退回有關款項。2016年6月,買家以「取消了物業A交易」的理由,向稅局申請退回物業B的雙倍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與舊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之間的差額。

          其後稅局書面拒絕了買家就物業B印花稅差額的退稅申請,買家於是就退稅條件對簿公堂。結果法庭裁定稅局勝訴,稅局因而不需向買家退回印花稅差額。

          這宗案件的關鍵在於,本案買家在購入物業B時,仍然有一份物業A的買賣合約在身,其後只是取消物業A的交易,而並非以買賣形式售出物業A,因而未能符合「售出原本唯一本地住宅」的退稅條件。

          如果上述買家已完成取消物業A交易的手續,身上已沒有本地住宅或購入權,在買入物業B時已回復首置身份,當購入物業B時只需繳付舊印花稅,就沒有了上述爭拗。

          就剛發生的新盤拆卸重建事件,首置買家如選擇取消交易,記緊要完成所有手續後才簽臨約另購住宅,才可避免繳付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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