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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九年 警鐘敲響 不要裝睡了

2021/07/31 04:13:25 網誌分類: 生活
31 Jul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審結,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被判囚九年,停牌十年。九年刑期屬於重判。

          唐英傑被控《香港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在判詞中詳述判刑的考慮。

          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審法官認為此案屬於「情節嚴重類別」,即判刑要在五年至十年之間,因為考慮整個犯案的情節,唐英傑不是一個單獨的示威者,在這種環境下騎電單車展示港獨旗幟,衝撞警員,明顯是想吸引公眾注意,製造極大效果;再加上事發當日是七一回歸紀念日,又是《香港國安法》生效的翌日,情節更加嚴重。不過這不是嚴重個案中的最壞情況,有關口號只是一個基本呼籲而無具體分裂計劃,所以法庭認為要以六年半監禁作為此罪名的量刑起點。

          二、恐怖活動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指出︰「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此案並無帶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所以不屬於嚴重類別,量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類別。

          不過主審法官就認為案情相當嚴重,因為被告唐英傑蓄意衝過警方防守線,他是有意做出這種行為,對道路使用者及三個受傷警員構成嚴重危險,更大問題是整個行動是有計劃的,有意挑戰警方,再加上他駕駛的是五百九十九cc的大馬力電單車,若以危險方法駕駛,本身就是一種大殺傷力武器,情況嚴重。

          主審法官更特別指出,被告實施恐怖活動時,有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亦是判刑時要考慮的附加因素。

          結果法官選擇在這個沒有嚴重後果的刑期中,以九年監禁作為起點,接近法例規定的十年頂點。

          由於唐英傑不承認控罪,即使他在求情時表示有悔意,也不為法庭接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再加上犯罪情節嚴重,法庭完全無考慮扣減刑期,就以刑期起點判刑。

          主審法官最後判定,唐英傑被控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量刑起點監禁六年半判刑,「恐怖活動罪」以量刑起點為監禁八年判刑,由於大部份罪行同時發生,刑期重疊,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其中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所以判六年半加兩年半即九年刑期。

          對法庭判刑有三點觀察:

          一、判刑甚重。今次判刑是在刑期範圍內的中高位,而且完全不考慮減刑因素。若往後有人實施恐怖活動而令人重傷,完全有可判刑期範圍頂點即終身監禁。

          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是嚴重罪行。被告駕駛電單車在鬧市橫衝直撞是人所共知的嚴重因素,但法庭特別指出煽動分裂國家觸犯《基本法》內的根本原則,亦是考慮因素,這次判刑提醒公眾,煽動分裂可招致重罰。

          三、黑手害人,爸媽最慘。被告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被告因愚蠢而犯罪,求情信顯示被告頭腦簡單,被告父親指被告很容易受政治影響,「那些壞媒體驅動他做錯事」,被告的姨媽指「被告受社會上部份人和傳媒的虛假報道影響」。被告的家人是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那些煽動他人犯法的黑手,他們良心過意得去嗎?

          唐英傑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如今重判,希望敲響一個警鐘,讓所有人都要醒來,不要再裝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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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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