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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 不用放大恐懼 | 巴士的點評

2024/03/13 01:09:30 網誌分類: 生活
13 Mar
        

  23條立法裏包含「管有煽動性刊物」條文,有議員提問,收藏《蘋果日報》是否違法,觸發一些議論,甚至有人說,23條立法之後,留一份舊報紙都犯法。

  這些說法很明顯將恐懼放大,抽離了法律條文的背景。

  第一,有關法例早已存在。其實煽動罪並不是新東西,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就有煽動意圖罪,在現行法例下,發布、刊印或管有煽動刊物皆屬犯罪,所以管有《蘋果日報》是否犯罪的問題,即使無23條立法,如果有問題本來就有問題,如果無問題將來亦無問題。

  第二,一般收藏並不違法。政府官員回答這問題時比較謹慎,他們背後的考慮可以理解,因為輕率地回答「管有《蘋果日報》並不違法」,亦不恰當,若將來有反動分子展示自己收藏的《蘋果日報》當中的煽動性內容,辯稱官員早已說過管有《蘋果日報》並不違法,就變成了助長這種行為。所以官員回答這個問題時,有較複雜的考慮。

  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就答得比較輕鬆,直接答如果將《蘋果日報》收在床下底,完全看不到有違法,因為並不具備犯罪意圖,但是如果拿出來給其他人看,利用刊物達到影響國家安全的違法目的,就可能有問題。這個答案比較直接。要證明觸犯管有煽動性刊物罪行,既要有犯罪行為,即管有刊物,亦需要有犯罪意圖,即意圖散發這些刊物去影響國家安全。將刊物收在床下底,完全看不到有犯罪意圖。

  第三,要了解立法原意。煽動意圖罪是一條老法律,從《刑事罪行條例》裏修改的年份反映,它最遲在1938年已經存在,因為部分修訂已在1938年作出。這條法例很明顯針對那些想發布煽動性刊物的人,想像當年在一個暴動的情景,如果有人用油印機印發呼籲人上街非法示威的傳單,這個很明顯就是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但是如果是在示威現場附近截查一名路人,他的袋裏有大批呼籲人示威的傳單,但他並未派發,就不能告他發布煽動刊物,而他在這種情景下想散發傳單的意圖已經很清晰,所以「管有煽動性刊物」罪名,很明顯是針對那些意圖派發煽動刊物的人。

  而《蘋果日報》亦不同於一般的政治傳單,當中有各種不同的內容,即使有煽動的內容,也不單純是煽動刊物,管有者可有眾多不同動機來保留這刊物,所以單純因為擁有《蘋果日報》 而起訴,控方難以證明被捕者有犯罪意圖。不過換一個角度,如果在六四的時候,有人翻拍一些舊《蘋果 》內容,當中支聯會的口號,然後放到網上,這樣很大機會同時「中正」管有及發布煽動刊物的罪名。

  煽動意圖罪是一條舊罪名,不是新東西,一般人不明所以,就以為是23條立法帶來的新控罪。其實毋須放大相關恐懼,過去不犯法的行為,立法後也不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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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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