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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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雲

719) 給周一嶽主席的信及其回覆 (時事)

2013/11/14 18:59:05 網誌分類: 時事
14 Nov

               

         719)    給周一嶽主席的信及其回覆    (事時)

               (我們會細心聆聽)  14.11.2013

 

 

主席先生:

    或許,明光社蔡志森是錯的,你是對。不過,我們一班家長就有以下的擔憂。

 

  本 人是香港一市民,也是一位家長。我是在香港出生,也是在香港長大,因此熱愛香港,也十分關注社會的法制。知道政府因受到一些市民的提議,有考慮立法,保障 一些有同性戀性傾向的人仕,本人深感憂慮。以住有機會在電視節目中看「大長今」,令我明白到一位皇帝的決定,他的正確或錯誤,其影響性之大,如同一個相反 的方向走路,後果影響無窮。因此,政府作人民的父母,就要謹慎及持平地,接納不同的觀點。以下是本人的一些論點:

 

在 我們的社會裡,我們相信在法律面前是平等,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平等權利,有言論平等,有權分享自己對某一方面的政制之個人觀點,說出來的平等言論,亦即今天 我可以表達我對同性戀性向不應歧視,但應適當地給予輔導及支持,幫助他們過一個正常的平常人生活。而同性戀人仕也可表達他們覺得被別人歧視的感受。可是若 果法例一定下,到時如果對同性戀者有任何善意的輔導或提議,他們便可引用條例來控告我們,說對他們有歧視行為。反之,如果他們評擊我們,說我們甚麼甚麼不 對,我們又可以用甚麼條例,來控告他們呢﹖這是否公平,是否平等,是否到時又要立一條「反同性戀者歧視我們條例」出來。

 

)      特權階級

我 作為一位市民,一位僱員,僱主只要按足香港勞工法例,便可解僱我。我到酒樓飲茶,要按酒樓的規則輪候。可是如果「性傾向歧視」立法後,同性戀者可運用這條 例來控告僱主,對他歧視而解僱他;也可運用此條例來控告酒樓,令他在輪候時等得特別久,以致這一些人仕,比我作為一個平凡的小市民,他就享有特權身份。這 只是生活中其中一些例子,其實還有很多方面的事例,到時,我們的社會便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紛爭,不能平和。

 

) 不一定是天生的

在 我們中國文化裡,對於一男一女,傳宗接代,作為兒子、兒女的父親、母親,是偉大的天職。可是因為時代的變化,社會上種種不健全環境,令到有些人在成長過程 中,發展成不健全的性向,以致產生有同性戀心態及需要。不知那些學者,引用一些不完整的理論,便硬說同性戀者是天生的。佛蒙監獄心理專家威廉斯 皮塞斯 (Williams Pithers) 說:「對受害者的處境產生同理心,可改變犯罪者的觀點,如此他甚至在幻想中也很難否定對方的痛苦,犯罪者在『抵抗』不正當性衝動時有更強烈 的動力。」當你對一個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導向」他這種行為是天生時,若他接納了,便很難幫助他有毅力,去走出這種與平常人性向有分別的心態,一生在這種 同性戀心態活下去。我們要接納他們的不幸,但不要強化。

 

)改變下一代看法

我 們不贊成日本人修改教科書,以掩飾從前日本人對中國人的種種戰爭殘害。如果香港對「性傾向歧視」立了法,將來教科書會被修改,可能會教導下一代有另一種道 德觀和婚姻觀,我們不但不能像今日各地的中國人民有反對日本人改變史實的聲音,我們作為家長的更不能有反對這條例的聲音。

 

本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如果我們的社會對同性戀者有不公平或傷害他們的基本權益,大可以透過其他方面作出修法保障,卻無須訂立一條甚具爭議且危險的法例。

 

                             擔憂家長敬上

                         寫於你發表見報之日

 

致:擔憂家長

 

敬啟者:

 

謝謝  閣下於2013105日的電郵,跟我們分享你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看法和擔憂。就  閣下提出的幾點疑慮,我們欲作以下回應。

 

性傾向歧視立法之目的

誠如   閣 下於電郵內所說,在我們的社會裏,每個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但現實是,目前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基於其性傾向,無法像大多數人一樣享有平等機會。過往平等機 會委員會(平機會)便接觸不少性小衆團體和代表,當中有受聘的僱員因被發現是同性戀者而遭解僱、有學生因為性傾向問題在校園內受到欺凌、亦有同性戀者在享 用商品、服務及設施時受到歧視。有見及此,我們認為只有透過適當的立法,才可有效地保障所有人不會基於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受歧視,使每個人都能享有權利平等地參與社會。

 

立法不會製造特權階級

鑒於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保障所有人,確保同性戀及異性戀人士均得到平等對待,而非賦予性小眾較佳待遇或更大好處,包括   閣下所指的上酒樓優先入座、免被僱主解僱等,因此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會製造所謂「特權階級」或造成逆向歧視。

 

在 表達意見或言論自由方面,《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但有關自由並非沒有底線,而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包括本港的反歧視法例,並尊重他人的權利及 名譽。例如現時的反歧視法例下,「中傷」及「嚴重中傷」均屬違法行為,假若一個人的言論涉及煽動對某社群的仇恨,便屬違法。從另一角度看,反歧視法例旨在 保障所有人不會因爲其性傾向而遭到較差對待、歧視或中傷,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只要沒有作出這些行為,並不會因為不認同同性戀的想法而違反法例,實在毋須 擔心立法。

 

性傾向人皆有之,不會因立法而改變

至於   閣 下所指,性傾向歧視法例會「導向」同性戀者,令他相信這傾向是天生,一生在同性戀心態活下去,我們並不認同。雖然過去有些人會將同性戀視作病態或罪行,認 為須透過種種方法,例如輔導以及治療,將同性戀者改變為異性戀者。但事實是,無論從醫學和法律等客觀角度來看,同性戀既不是病、亦不是罪。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已開始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精神科醫學院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均曾發聲明指暫無合理的科學證據支持個人性傾向可被改變;1991年,香港的立法局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

 

過往,平機會曾接觸一些尋求團體協助的同性戀者,他們出於個人意願,希望得到輔導,但提供協助的機構亦承認,不可能強求一個人接受「幫助」而改變其性傾向。以上事實皆印證,性傾向歧視立法根本不可能增加或強化我們社會同性戀者的性傾向。

 

下一代的道德與婚姻觀

我 們亦不認同,性傾向歧視立法將破壞下一代的道德觀和婚姻觀。無可否認,社會上有團體和人士堅信,只有一男一女結合而成的家庭,才符合道德標準與傳統的婚姻 觀。但須知道,道德標準會隨著不同的時、地、人而有所不同,如果只以某人或某團體的標準劃一去量度所有事物,可說欠缺客觀公平。至於婚姻觀,亦會隨著時代 轉變而有所變改。近日英國三間主要字典出版商便為「婚姻」(marriage)一詞賦予新定義,令結合的二人不再限於一男一女,解除性別限制。

 

我 們同意,教育下一代有正確的觀念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對伴侶忠誠、互相守望的婚姻觀,但亦必須包括尊重他人,不存偏見的人生觀。事實上,同性戀者及其他性小 眾跟異性戀者一樣,都各自擁有家庭,是家庭的成員,實在沒必要把兩者對立,或將同性戀者看成是家庭價值的敵人。再者,我們深信家庭最珍貴的價值,是在於家 人之間的愛與扶持,不應只著眼於各人的性傾向。

 

平機會理解社會上對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有不同聲音,我們會繼續細心聆聽各方意見,推動廣泛討論,務求令社會大衆對這議題有更深入了解。再次謝謝   閣下的來函。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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