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三) (時事)
2013/11/19 19:45:48 網誌分類: 時事
732)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三) (時事)
(網絡轉載) 19.11.2013
- 歧視法必然帶來逆向歧視,對同性戀有不同意見的人士都「反被歧視」,被剝削良心、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
- 若同性戀人士受性傾向歧視立法保護,按照同一邏輯,其他性傾向人士(異性戀、雙性戀、親子戀、家人戀、人獸戀、人物戀等)也應同樣須要受到法例保 護,否則法例會令同性戀人士成為霸權,違反訂立歧視法的多元、包容含意;同時,因法例而產生的衝突,如亂倫法、獸交法、戀童法亦需要重新審視。
- 個別人士的性傾向難以辨別,討論立法時必須考慮實際執法的困難。
- 歧見與分歧並不能混為一談。不認同不等於歧視;不認同也不等於傷害性言語,在立法時應該作出分辨,以免抵觸言論自由。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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