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七) (時事)
2013/11/27 1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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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748)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七) (時事)
(網絡轉載) 27.11.2013
羅秉祥博士 浸大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 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認為同性戀本身在社會上不道德。合法並不等同合乎道德;受法律容忍(tolerance)的罪惡,並不等同得到道德認可 (endorsement)。
- 例如:在香港,通姦、包二奶及個一樓一式的賣淫嫖妓都非刑事法,但市民並沒有因此誤以為通姦、包二奶、及賣淫嫖妓都是好事, 值得法律保護。
同理,香港法律並不禁止同性戀行為,並不必然等於宣告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正常。和通姦、包二奶、賣淫嫖妓一樣,同性戀行為屬受法律容忍的罪惡(tolerated vice)。如對此有錯誤解讀,不道德的性行將視為美化。[17]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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