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十一) (時事) 2013/12/04 21:24:20 網誌分類: 時事 04 Dec 765)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十一) (時事)(網絡轉載) 04.12.2013 竺永洪社會工作者 處理「性傾向」事宜時,應先清楚界定對象; 其次是有關概念,如對象不清、概念不明,將會弄巧反拙。「反歧視」是社會的共識,「多元化」是社會的特色;卻未能回答「性取向」的「多元化」是否香港社會的共識。 (待續) 回應 (0) 我要發表 發表回應 會員回應 私人回應 名稱 密碼 登入並發表回應 新會員登記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