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 立法的利與弊(四) (時事)
850) 立法的利與弊(四) (時事)
(網絡轉載) 14.01.2014
公共地方宣講信仰 前牧師被消音
美國退休副警長,兼前牧師Tony Miano,2013年7月1日,在倫敦街頭,講論聖經中有關婚姻以外的性行為,包括了不道德的異性性行為,及同性性行為。
一位路過的女士,怒目仇視,並報警。警察到場後,以公共秩序第五條(under Section 5 of Public Order)拘捕他。
Tony Miano反駁他並沒有以俗語,或歧視言語,對待同性戀者及同志群體,亦沒有宣揚,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和恐懼。警察仍然將他押回警署拍照、印手指模和提取DNA樣本。警察盤問他,是否會善待同性戀者,Tony Miano回應「如果一位同性戀者要求一些食物,我就會給他食物」。
然後警察還押他,七個小時後,警察沒有起訴,也沒有定罪,就釋放了他。Tony Miano在公共空間,因為宣講信仰,而被警察拘捕的事件,足以窒礙表達自由和宗教實踐。
香港的公安條例,未見有相類似的條文,但原來同運團體在2013年初,提出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與及現有的歧視法),卻有與英國公共秩序第五條相類似的條文。無人可以保證,香港必然不會發生相類Tony Miano的情況。
而相類似的條文,卻切實在歧視法中出現了。按照看同運團體的訴求,有理由相信,這法例猶如把刀,放在不同意同性戀行為的人的頸項上,要人消音。宗教豁免,也不是有效的出路,香港將要立的性傾向歧視法確實弊多於利。
(待續)
(歡迎引用內容,寄信給平機會,作出反對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