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3) 立法的利與弊(六) (時事)
2014/01/28 20:53:10 網誌分類: 時事
873) 立法的利與弊(六) (時事)
(網絡轉載) 28.01.2014
父母無權,按自己的信仰道德觀,教育孩子。
2005年,美國麻省一位父親,David Parker,不欲其就讀幼稚園的兒子參與灌輸「同性戀是正當的」(多元家庭及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教育課程。
其後,他到學校與校方討論,希望學校在教授有關成年人的同性關係時,預先通知家長,並保證日後有同類情況時,老師會主動把他的兒子帶離班房。由於校方沒有作出任何承諾,Parker堅決不離開,最後Parker被警方拘捕並以手銬鎖著帶走,理由是擅闖校園。
2006年,Parker連同另一對家長向學校提出投訴,指控校方干擾他們按其道德觀,教育自己孩子的權利。地區法院撤銷其指控,指出整個國家的法院,都不認為憲法給予家長權利,去控制公立學校流通的資訊及課程,又或是檢視當中的材料是否與宗教信仰相符。2007年,Parker等人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一經由國家訂立的學校課程,即使家長認為該課程內容與自己的信念不同,甚或如何不適合孩子,都無法干預。[1][2]
參考資料;
[1]www.davidparker.org/html/background.html
[2]www.davidparkerfund.org/MotionToDismiss.pdf7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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