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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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雲

887) 立法的利與弊(八) (時事)

2014/02/03 10:36:37 網誌分類: 時事
03 Feb

              887)    立法的利與弊()   (時事)

                  (網絡轉載)   03.02.2014

 

    Ake Green牧師講道的宗教自由

    2004
629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Borgholm的五旬宗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煽動仇恨條例。(在香港,類似煽動仇恨罪的理念已包含在反歧視法的概念內,如《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的中傷罪。)

 

Green牧師曾在一場講道中以「不正常性關係」(sexualabnormalities)來形容《聖經》利未記十八章所提及的「上帝認為可憎的事」──對有血緣關係的亂倫、無血緣關係的亂倫、同性性行為及人獸交的看法。因著這些言論他被司法檢控,後來主控官要求他澄清是否認為同性戀是病態,他直認不諱,並指這是《聖經》的觀點。辯方律師為Green牧師辯護時,指出他也有根據其宗教信念而有的言論自由,但最後法庭仍判Green牧師有罪。



   
當地一個關注同運組織Swedish Federation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主席Soren Andersson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辯護理由。」這就不禁令人產生疑問:難道同運人士有其信念自由,宗教人士反而不可以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也是最基本的人權。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節錄)」。

    2005
年初,上訴庭為這位瑞典牧師平反判罪,雖然因緩刑而令他沒有真的坐牢,但經歷大半年折騰,他的工作和生活肯定已飽受影響。反歧視法例,對這位牧師帶來的傷害,是不可改變的事實,而且當時政府還要繼續起訴他。此類條例的目的是要禁止異見,雖然香港的歧視法並非刑事法,但誰又會想,因著表達自己的信仰看法時,而被迫捲入民事訴訟及官非纏身呢?這類反歧視法,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之間,彌漫著白色恐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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