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新聞 的自由!
關 昭
商業電台與「名咀」李慧玲中止合約關係,事件被一些人解讀為本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已死」或「快要死」,因此呼籲市民要起來保護這種自由。
李慧玲被炒,的確牽涉到一些權利與自由的問題,包括商台方面沒有向她公布「炒魷」的理由。
然而,把李慧玲被炒與本港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相提並論、畫上等號,有哪一把聲就有新聞自由,沒咗某一把聲就是「自由已死」,那確實是令人要失笑和懷疑的:香港的新聞自由就那麼簡單和脆弱?
他們不是一貫把他們自己的社會影響力說得十分重要和「神聖不可侵犯」的麼?怎會如此「不堪一擊」?
事實是,不要說李慧玲不是什麼新聞自由的化身或代表,任何其他一個人也不會有這麼無邊和重大的「法力」;新聞自由首先是一種法律權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白紙黑字寫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也就是說,香港的新聞自由是由《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給予保障的,任何人也不可能拿走和剝奪。
李慧玲是給商業電台老板炒掉的,不是給其他人或什麼機構炒掉。
李慧玲自己說過,她是「梁振英全香港最憎」的人,但如果商台不炒,梁振英也不可能做到這一件事。
至於什麼「續牌」條件之說,只是有人「自高身價」而已,不炒掉某人就不續牌,這種事在香港這樣一個公開、透明的資本主義社會不可能發生。
而更重要的是,新聞自由除了是一項法律權利之外,同時還是一項公眾利益和社會責任,只有能夠對社會、對民眾起到作用、發揮作用,這時才可以談得上新聞自由是重要的和必須要保護的,否則,新聞自由也就不過是一些人尋求或保護自己利益的借口與幌子而已。
而新聞自由的根本價值,就在於能夠推動社會進步、促進民眾團結,為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作出中肯、公正的報道與評論,振奮人心、監督政府。
而批評只是監督的一種方式,不是全部,天天開動「名咀」罵梁振英不等於就是監督政府,就是新聞自由。
KC: 新聞自由不應成為某種政治勢力的專利!
也不應改為: 作新聞 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