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
2016/11/05 11:19:11
網誌分類:
未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立法會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
車,原來這條文,只針對官員,還要是高官!
簡單啦!
加多句:宣誓合法完成與否,將由人大認同,才算合法完成!
反正,都只是針對高官的就職宣誓。
其實,針對高官的就職,本來就應該由人大認同才算合法完成。特首都係啦!為何,要攪到,香港法官話佢管就佢管?莫名其妙!弱雞正苦即係弱雞正苦!
加多句啦:
人大,有絕對權力,罷免有關官員。
攪掂!
其實,香港官員的權力來源,源自人大,根本就不用釋法,人大已經有權罷免有關官員,釋法,只不過是弱勢人大,頭上加頭的動作。多Q剩!
回應
(0)
我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