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叔公啟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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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標不治本

2016/12/05 08:42:09 網誌分類: 經濟
05 Dec
        為打擊不良財務中介層出不窮的行騙手法,政府宣佈於12月1日起就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額外牌照條件,包括放債人批出貸款申請前,須確定借款人是否曾與財務中介簽訂任何與該貸款有關的協議,並將有關協議副本夾附於貸款協議中,若涉及財務中介,放債人需對財務中介進行盡職審查及委任,並向公司註冊處登記,同時載列於放債人登記冊內供公眾查閱,而中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若違反上述規定,放債人不得向借款人批出貸款,若放債人違例批出貸款可被刑事檢控,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嚴重的或被撤銷牌照。

        現時不良財務中介利用不法手段濫收費用及詐騙的情況愈來愈猖獗,業界非常關注相關的發展,早於去年開始便主動接觸立法會議員及不同政府官員,希望尋求有效減低罪案的方法,保障公眾利益。

        政府這次推出的額外牌照條件相等於將監管不良財務中介的責任轉嫁到財務機構身上,並未有接納業界的建議。事實上,把放債人和財務中介公司作綑綁式監管,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有混淆角色之嫌,舉個例說,發展商和地產代理、保險公司和經紀等,豈能着前者監管其下游行業﹖況且,現時業界亦無任何法例作依據,去監察中介公司的不法行為。

        業界的建議是,由政府牽頭,盡快建立中介人發牌制度,任何人沒有在發牌名單上而從事中介活動,即屬違法。當然,建立發牌制度需時,因此初步可先推行由政府牽頭的登記制度,其後再推出完善的發牌制度。

        目前,不良財務中介已經嚴重影響到業界聲譽,我們非常盼望政府能夠接納業界的建議,盡快建立中介人發牌制度,務求做到治標兼治本。

        靄華押業主席

        陳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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