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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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杯無罪 助長暴力歪風

2018/10/02 04:12:43 網誌分類: 生活
02 Oct
         早前有讀者問我:「黃毓民在立法會掟杯上訴得直,我將來可否在法庭上向法官掟杯?只要法官氣定神閒唔識驚,我就無罪?」這些問題「太深」,我不太懂回答,以免有煽動之嫌。

          整件事緣起於前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在二○一四年七月行政長官答問會中,向當時的行政長官梁振英掟玻璃杯,二○一六年被判普通襲擊罪成入獄兩星期,事後黃毓民上訴。高院在上周四頒下判辭,判黃毓民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皆獲撤銷。

          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辭中指出,黃毓民掟玻璃杯事出突然,梁振英身後突然傳來他聲稱是比較大力的撞擊聲,張官質疑,「為何梁振英不立刻回頭觀望究竟是甚麼東西引致有撞擊聲呢?」張官認為,梁振英當場表現並非如他作供時所言:「freeze咗。」而是他看來確是「氣定神閒」。張官直言:「有關片段並不支持梁振英聲稱他聽到較大力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以及他擔心有否受傷的證言。」

          張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黃毓民過往有議會抗爭記錄,「本席認為在作出考慮時,不能單單看上訴人拋出一隻玻璃水杯此行為,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議員身份及他一向的行徑:即曾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等等(雖然本席絕不認同上訴人此等行徑)。法庭亦須考慮水杯是向哪方向拋擲?距離梁振英有多遠等等情況,來決定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毓民當時是罔顧梁振英會否憂慮他會當場遭受即時非法武力。」張官的結論是證供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行為,亦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意圖。

          當一般市民在電視畫面清楚見到黃毓民向梁振英掟杯,覺得掟玻璃杯相當危險,認為這是襲擊行為,但法庭卻因為梁振英氣定神閒及黃毓民有抗爭記錄,故判定這並非襲擊,這的確違反了一般人的常識。

          或許可以用一個金牙大狀拗法律的角度,理解法官為何如此判案。法官認為黃毓民掟出去的水杯距離梁振英較遠,梁不會受傷其實不驚,所以無襲擊的犯罪行為。而黃毓民掟慣東西抗議,掟杯只為抗議,亦無襲擊之犯罪意圖。

          問題是過去法庭不是這樣判案。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二○一四年十一月在法院外被擲雞蛋,兩名「掟雞蛋」男子初時承認普通襲擊罪,並被罰款三千元,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刑期,二○一五年十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改判兩人即時監禁兩星。雖然辯方指佔領運動影響二人收入所以表達不滿,請求判處緩刑,但裁判官指此原因不能作例外理由,縱使對黃不滿,但暴力表達方式並不合適。為了防止重轁覆轍而考慮判監禁,最終改判二人即時監禁兩星期。在此案中,被告有抗議的動機,仍無阻法庭判定他們有襲擊的犯罪意圖。

          另一宗案件是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二○一四年佔中期間,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潑豬內臟及糞便等髒物,三名涉案男子在二○一六年五月裁定襲擊黎智英及兩名「佔中糾察」共三項普通襲擊罪成,分別遭判監九至十八個星期不等。裁判官判刑時指該案案情嚴重,雖然黎智英聲稱無受傷拒絕送院,但現場片段顯示被告至少兩次投擲污物,有人更負責拍攝,明顯是想羞辱黎智英,對黎造成心理影響,更在眾目睽睽下犯案,可謂目無法紀。這宗案件顯示受害人無受傷無震驚,亦無損事件的嚴重性,而在「眾目睽睽下犯案」特別嚴重,黃毓民在電視直播眾目睽睽下,向特首梁振英擲杯,明顯是想羞辱他,為何不是襲擊行為?

          法庭在不同對象之下,判案標準大異,掟出難以令人受傷的雞蛋豬雜有罪,掟更危險的水杯無罪,客觀上助長暴力歪風。無論針對泛民也好,針對梁振英也好,法庭判案標準亦應一致,才能彰顯法庭並無政治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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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lo@bastillepost.com

        盧永雄
回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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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
gordon 2018/10/03 13:12:09 回覆

律政司 是否 要 上訴 民主法官 是否在我們存在 我哋嘅市民 應該有樣學樣 我隻水杯 去法庭 人人定杯 嚇唔到法官就冇事㗎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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