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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繳額外印花稅?(三)

2019/10/01 04:12:42 網誌分類: 經濟
01 Oct

          前文提及,由買家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從而減低合約價,可以節省稅務開支。不過假如單位購入價偏離巿值太多,仍會衍生其他問題,例如定價太低可能被追稅,以及買/賣樓價差額可能被追收利得稅。

          對於一個全部單位均未滿額外印花稅期限的新入伙樓盤來說,成交相當疏落,在難以評估巿值下,稅局想追收從價印花稅也不容易。

          以利得稅角度來看,在賣樓時由何人繳付額外印花稅,又有沒有影響呢?如以較低價錢售出,並由買家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賣家當年買入與現時賣出的「帳面利潤」自然會減少;如果以較高價錢售出,並由賣家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額外印花稅稅額也可用作扣減利潤,對賣家來說,無論用何種方法也沒有大影響。

          對於買家來說,兩種方法對於買入時合約價相差約10%,將來賣出時的「帳面利潤」便會有頗大差異。不過,以前述同樣方法計算,假如買入時是因「由買家繳付額外印花稅」,從而減少買入價,導致增加賣出時的帳面利潤,當年買家所付的額外印花稅中,也可用作抵銷利潤。

          就此看來,無論買入時是由買家或賣家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對於賣出時的利得稅計算也不會有大影響。

          無論是買方或是賣方,如有機會遇上這類交易,必須保留買賣合約、印花稅證明、佣金及律師樓單據等,以便將來向稅務局解釋。

          除了稅款上的考慮外,數期亦是一個大問題。除非獲得延期批准,所有有關是次物業轉讓的印花稅,都需要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起計30日內繳付。

          假如是賣方繳付額外印花稅,他可以將收到的10%大訂用作繳款;假如是買方支付的話,他除了要繳付樓價10%的大訂外,還要在30日內繳付額外印花稅,現金流壓力便變得更為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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