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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報稅攻略(十四)

2020/06/02 04:12:48 網誌分類: 經濟
02 Jun
          翻按中套現部份衍生的利息不能扣稅,納稅人只須在附錄第9部份中如實填報,稅局便會據此計算。

          在每年的4月,銀行應會發出上一個稅務年度內的按揭供款明細,納稅人可根據明細內的資料填報第9(3)至9(5)項(沒有翻按過的物業,也可憑這些資料填報主報稅表內的第7部份)。

          一般人最煩惱的是,不知道從那份文件找到第9(6)至9(9)項有關前次貸款的資料。在翻按期間,貸款人會收到各種文件,例如銀行發出的「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贖回」通知書,以及律師樓的對數文件等,都載有有關前次按揭利息的資料,這些文件可先行保留。

          載有最完整報稅所需資料的文件,是前按揭銀行於貸款人贖回按揭後發出的供款明細,該文件詳列稅務年度開始至贖回按揭前一刻狀況。納稅人緊記保留這份文件,因為以後每一年的報稅表也要填上有關內容,直至售出物業或不再申報利息開支為止。

          例如物業在6月1日轉按,按揭金額由轉按前一刻的200萬元,提升至轉按後的300萬元。4月1日至5月31日的「前次按揭利息開支」,應填報在9(8)項,這筆開支全數都可用作扣稅。在6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的總按揭利息開支,應在9(4)內填報,稅局會將轉按前後貸款金額依比例計算。

          轉按後翌年報稅時,9(8)項的「前次按揭利息開支」是零,但納稅人仍要填報第9報份其他資料,讓稅局計算可獲扣稅比例。

          假如在稅務年度內換自住樓,納稅人可將兩間樓利息都作申報,不過計算利息開支期間,必須是納稅人分別住在各物業期間,即有關日子不能重疊。自住樓轉作出租情況亦一樣。 http://star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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