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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報稅攻略(十三)

2020/05/26 04:12:50 網誌分類: 經濟
26 May
          適逢今年的報稅表,因疫情關係將延至6月1日才發出,相信報稅期限亦會因而延遲,筆者有時間對合資物業及曾翻按套現的物業,作出更深入講解。

          有關自住或收租物業按揭利息或翻按等資料,應在第7部內填報。假如物業在購入時full paid,而沒有以貸款找尾數,在7.1(2)便不應剔選「是」,業主亦不可從按揭利息中獲得任何扣除。假如現時按揭屬再次按揭(翻按),應在7.1(3)選剔選「是」。7.1(4)須填寫業權份數,如果屬分權契,可直接跟現時業權份數填報,如果屬聯權契(長命契),當作平分即可。

          納稅人為獲取租金收入所佔的利息支出,可在7.2填報。合資物業情況比較複雜,物業借款的按揭利息,不一定是平分或按業權比例分佈。

          如兩人夾錢以分權契買入一間商廈,A擁有80%業權,而B擁有20%業權。當中A繳付樓價60%首期,B付了10%,餘下的30%尾數以按揭完成。於這個情況下,A應負上樓價20%的按揭責任,B則應負上10%。在填報7.2時,便可按這個比例計算所佔利息開支,即A佔總利息開支的2/3,而B則佔1/3。

          至於聯權契,一般夫婦兩人各自負責的供款比例不會太清晰,稅局一般接受以50/50比率填報。有時兩夫婦財政獨立,物業供款亦協議一定比率計算,並希望以類似分權契形式按比例申報。筆者認為,稅局還是較接受將利息平均分佈。事實上,假如其中一方入息低至未能盡享利息扣除,亦可選取合併報稅後,以將未用盡的免稅額,撥入一份報稅表計算。

          假如現時按揭屬於再次按揭(即翻按),便應在7.3申報。在17/18年度前,有關翻按明細可在7.4填報,可能是為了讓位置給可扣稅保單及年金在附錄第9部份填報。

        星之谷按揭轉介及移民顧問

        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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