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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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傳太子站打死人 本來就是犯法

2020/07/08 04:12:50 網誌分類: 生活
08 Jul
          《港區國安法》生效,坊間仍有一些疑問,例如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說,散播「太子站打死人」的謠傳也是犯法,這樣會否影響言論自由?我不知道提出這些問題的人,有沒有坐定定去看張曉明七月一日召開的記者會。我在這裏具體引述相關內容。當時英國路透社記者問張曉明,《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甚麼?特別是甚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憎恨的行為?

          張曉明先講「勾結」,話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在刑法裏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幹壞事了,是指幹犯罪的勾當。他解釋,「引發民間對政府的憎恨」這罪名,香港法的《刑事法》原來就有。《港區國安法》只是照抄這條法律。所以,通過造謠,例如「太子站內打死人」,引起人們對政府的憎恨,便觸犯了《港區國安法》。他繼續講甚麼叫勾結罪中的「引發憎恨」。「憎恨」一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概念是中央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國安法制訂過程中充份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裏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接着舉例子,說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這就是犯罪。」張曉明本身是內地的刑法專家,很熟悉香港法律。他這樣回應,客觀上向路透社記者打臉,等於問該記者,「引發憎恨」這罪行早在英國管治香港的時代已存在,為何你好像毫不知情,以為是新發明呢?

          要討論相關問題,先看有關法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的(c)引起對香港司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和(d)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就是一樣的「煽動憎恨」概念。換句話說,在現行法律下,若有人蓄意散發「太子站打死人」的假消息,引發市民對警察的憎恨、對政府的離叛,已屬犯法。過去只是政府不敢告,而不是沒有法律不能告。

          至於《港區國安法》第29條,為勾結外國或外地,定義五種犯罪行為,第一是對國家發動戰爭或者威脅對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危害;第二是對嚴重阻撓特區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並可能造成嚴重結果;第三,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第四,對特區及中央政府制裁;第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張曉明並非憑空說散播「太子站打死人」謠言是犯法,而是基於《港區國安法》第29條而作出的評論。

          就是否犯法問題以下有三種情況,一、不知消息是假去散播。如果你相信網上傳聞說「警察在太子站打死六個人,並將其家屬百多人一併滅了口」的話,你當然覺得《港區國安法》以言入罪,講「真話」也是犯法。問題是,這個城市傳說雖然有很多人相信,但顯然是一個謊言。不過你可能有輕微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犯罪意圖,在現行法例或在國安法下皆不犯法。

          二、散播假消息並發動非法抗議行動。如果你以「太子站內打死人」為由,大力散佈「黑警死全家」這類的仇警信息,並號召人們包圍旺角警署,我覺得你要小心了,因你已犯了煽動意圖罪。這不存在《港區國安法》有沒有追溯力的問題,因這法例已存在了幾十年,你若在去年犯上了相關罪行,政府仍可以追究起訴。

          三、若你收了外地政府的錢,蓄意散佈「太子站內打死人」的假消息,叫人包圍旺角警署,目的是想污衊警察,令市民憎恨政府,就顯然觸犯了《港區國安法》了。這包括了幾個元素:勾結外地、通過非法行為、引發憎恨、有嚴重後果。《港區國安法》其實對罪行元素,作了清晰描述。無論是現行法律也好,《港區國安法》也好,相關規定其實寫得很具體。你不去理解,卻人云亦云,胡亂作批評,還理直氣壯地繼續散佈謠言,製造對警察的仇恨,令人憎恨政府,想把政府推翻,這已是典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去年沒有制止,不等如現在不可以制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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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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