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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 完善版23條立法宜速戰速決 | 巴士的點評

2024/03/16 00:09:23 網誌分類: 生活
16 Mar
        

  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交修正案,修正案已經得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通過,立法會內亦通過經修訂的條例草案,23條立法轉入直路,立法會大會將會快速恢復二讀辯論,將條例草案交由立法會大會討論表決。

  在中美激烈衝突的年代,23條立法,早立一日,香港早一日安全,立法會宜速戰速決,討論表決。

  從傳媒人的角度,23條立法草案中涉及的兩大範疇「國家秘密」和「境外干預」,是媒體較為關注的。前者涉及資訊的獲取,後者則因為新聞人涉外交流的機會較多。我自己參與了幾場的諮詢會,與負責草擬條文的官員交流互動中,釐清了相關罪行的元素。

  例如,傳媒運作上最關注的「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諮詢文件公布後,外界有一些偏激的論調認為,媒體評論兩句香港經濟就會犯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以「三連中」澄清,當中包括披露權限、危害國家安全的程度和犯罪意圖,如果用自己專業知識評論經濟環境,沒有使用政府內部機密文件的內容,根本不會違法。

  政府回應新聞界對「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關注,接納意見,草案加入「公眾利益」抗辯,具體說明了重大公眾利益的相關情景,可以說是减少誤解。

  至於「境外干預」罪,香港記協講到相當嚇人,擔心傳媒出席任何由與外國政府有關聯的商會、基金會舉辦或資助的記者會、體育比賽等,可被視作「配合境外勢力」;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接受報章訪問時質疑,「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

  我早前已發文講過,簡單來說,港版「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證實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境外干預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是配合境外勢力,二是使用不當手段,三是帶來干預效果,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亦要證明有犯罪意圖(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騙利用,即使真正參與一個境外干預的罪行,有犯罪行為,但他亦可以以無犯罪意圖辯護脫罪。

  不過,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不同界別人士,特別是商界有意見擔心境外干預罪會影響到正常的商務交流。政府聽取了立法會在草案委員會階段提出的意見,最後修訂的版本中,建議在境外干預罪前面加上「危害國家安全」六個字,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凸顯了正常的國際交流不受新法例影響,但控罪元素沒有改變。明示有關罪名只規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釋除商界和新聞界的疑慮。

  總體來說,政府在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後,23條立法條文得以完善,期間對包括新聞界在內的一些關注,通過公開討論得以釐清。完善後的23條立法版本,釋除疑慮,罪行清晰,的確可以築起保護國安的屏障,也不會傷及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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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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