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六) (時事)
2013/11/26 19:11:45 網誌分類: 時事
745) 性傾向立法的利弊(六) (時事)
(網絡轉載) 26.11.2013
關啟文博士 浸大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 他在《「反性傾向歧視」的思考》一文中,用上萬字篇幅詳細寫出性傾向歧視法的弊病和邏輯錯誤、人權的誤用及同志運動的策略。主要是反對透過立法,全盤將同性戀及雙性戀正常化。
- 公屋、公職、社會福利等的申請根本不考慮性傾向,也根本不用申報,說當中有歧視並不成立。
- 在香港處境,根本未見得同性戀者的社經地位比其他性傾向人士為低;亦沒有因此而令同性戀者在社經地位上被歧視。
- 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同志運動的策略,目的是要扭轉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改而以多元婚姻為目標。
- 難以辨別同性戀者的身份,自稱同性戀者便獲歧視法所保障,成為濫用歧視法。[16]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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