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7) 立法的利與弊(三) (時事)
2014/01/13 20: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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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847) 立法的利與弊(三) (時事)
(網絡轉載) 13.01.2014
還她公道 美國花店老嫗被控歧視
美國華盛頓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人不能因其性傾向而在接受服務上受到差別對待。這條文與香港的歧視法中服務貨品提供一項相類似。
七十歲老太太史特曼(Baronelle Stutzman)因個人信念而不認同同性婚姻,拒絕以售花形式參與同性婚禮。她已向那位同性戀者提供近十年服務,可見她對同性戀者友善。可是她隨信仰原則而生活(不論你是否同意她的信仰實踐),卻被指觸犯歧視,最終換來的是被控和罰款。
親同運的民間組織向老太太提出,除非她承諾不會再犯同類事情,並登報道歉及捐出5,000美元給某間指定的同志(LGBT)青年中心,否則便會控告她。而且,在網上更有人成立「杯葛」花店的臉書群組;也有人在花店的臉書上惡言相向。
如所提供的服務牽涉到的意義,當中會違反店主的良心信念,難道法例是要強人所難,甚至要動用法律制裁和恐嚇等方法,阻止因個人信念而生的行動嗎?這不違平等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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