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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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雲

994) 轉載一信息 – 權益(二) (時事)

2014/04/10 20:59:46 網誌分類: 時事
10 Apr

         994)    轉載一信息 權益()   (時事)

               (不大理會的態度)  10.04.2014

別的教會一位律師肢體對「性傾向歧視法」對大眾影響的具體說明

各位弟兄姊妹:

謝謝Thomas傳道不斷跟進同志運動對社會的衡擊。 容許我用律師的角度和大家分享我對反歧視同性戀立法的看法。

所有反歧視法例至少有兩層法律意義:

1: 被保護者在社會上不被人辱罵、或以任何形式侮辱。

2. 被保護者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和福利。

我絕不排斥同性戀者,而我的朋友和客戶中,也有同性戀者,我贊成社會不應侮辱他們,不應邊緣化他們,這是第一層的法律保護。

可是,如果我們給予他們第二層法律保護,問題便來了。

舉得實際例子: 反歧視殘疾條例實施後,我們除了不能取笑殘疾人士外,更要給予他們生活的設施,例如所有新大厦和商場必須有殘疾人廁所、和輪椅通道等等,給予他們和健全人士同等的權利和福利。

舉個虛構的例子假設我們通過立法,禁止歧視肥胖人士,我們除了不可叫胖子是死肥仔或其他侮辱性名稱外,我們更要在生活上給予他們福利,例如公共交通工具的座位要擴闊,讓他們坐得舒服; 航空公司要給他們兩個座位,但只能收一個乘客價錢; 營養師說肥胖是病態時,便是歧視;發展下去,食物包裝上有卡路里,或任何人計算食物卡路里,都是歧視肥胖人士。

 

如果反歧視同性戀立法,我們面對同樣的問題,法律除了禁止言語及行動侮辱同性戀人士外,社會還要給予他們與異性戀人士同等的權利和福利,他們可以註冊結婚,合法收養兒童,有以配偶身份同住公屋的福利等等。這是執行法律的一致性原則,反歧視不只是不歧視同性戀人士,更是給他們與異性戀人士的同等權利,可以結婚、成家,而社會在倫理道德教育上必須承認同性關係和男女關係同是正常和美好的。

 

我們能接納同牲婚姻嗎?我們能接納法律規定不為同性婚姻服務,便等於歧視嗎?如果有一天,這反歧視法例通過了,而我拒絕為同性戀者證婚,被吊銷律師牌照,各位認為如何?

 

你說的正是我最擔心的,周一嶽之徒推行的,是訂立SODO (Sex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這法例是保障所有不同性傾向人士,給予他們與性多眾同等權利和福利,這建議的法例不單止保護同性戀者,更可能保護其他性傾向,例如群婚、亂倫和人獸戀等,一經立法,其所謂保障範圍將不斷演化拓大,後果堪虞。

 

有同運者攻擊我們,說他們一說到同性戀,我們便誣衊他們支持人獸交,問題是: SODO 就是有這樣的可怕效力,如果只是保障同性戀者,為什麼不說明是Homosexua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HDO) ? 當然,我也會反對HDO,只是SODO HDO 更可怕。

 

我十分同情你援引的文章中所描述的性小眾,但是,反歧視是否一定要立法?尤其是立法後,我們認為同性戀是道德罪的人,將會成為性小眾,被人逆向歧視,這又是否公平?


社會上有許多人遭遇不公平對待,例如口吃、身材特別短小、甚至意外後毀容的人士,我們是否全都立法,讓他們不被歧視和譏笑?為什麼不通過學校教育和公民教育紏正? 與每個香港人息息相關的議題 - 與每個香港人息息相關的議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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