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必涵蓋公義
與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及財務的基本知識。
一間有限公司,在法律上股東是付了錢認購了應得的股份,就算公司虧本,債主臨門,債是不上個人的身。
有限公司通常營運者是董事局,董事是董事局成員,替公司決策作集體決定,故有任何法律責任如欠薪等,董事要負上刑責,罰款有之,坐監也有可能。
很多小型公司董事也是股東,做生意就算是有限公司,也講個信字,故若資不抵債,這些中小企的董事兼股東就貸款給公司,讓公司渡過難關。
但較為大型的公司,不少股東因只視作為投資,並不參予營運,都不擔任董事。就算可以擔任,也只可能派代表,作為監察營運和行政,股東自己不會直接管理。
如果要怪,就要怪歐洲數百年的有限公司法律,令股東不用上身。原意是好的,實際上有部分人則走法律罅去逃避責任。
亞視今日欠薪風波,收勞工處傳票的,是亞視這間有限公司及董事葉家寶。股東如黃炳均、蔡衍明甚至查懋聲全部甩身,這就是法律保障了他們。公義與否,這條法律無法涵蓋!